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泰州地税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使用管理,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令)、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第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社〔2007〕103号)、《泰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2006〕第3号令)和《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意见》(泰发〔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保障金使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三)专款专用、促进就业;

(四)公正公开、讲求效益。

第二章保障金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及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三)适当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中介机构;支持建设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工厂、农疗站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构;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以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保障金的使用重点

(一)25%用于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1.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公益性岗位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以及集体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并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组织的就业补助;

2.用人单位(从业残疾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为了安排残疾人就业,配置、改造小型无障碍专用设施(设备)的经费补助;

3.扶持残疾人开办种植、养殖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补助;

4.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基地的补助;

5.为残疾人就业购买社区性、公益性和特种岗位及设施;

(二)25%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

1.经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区级(含区级)以上残联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下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培训、特殊技能培训及种养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的费用补助;

2.贫困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专、技校及职业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费用补助;

3.残疾人培训、教育、就业等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添置相关设备器材的经费补助;

4.用于提高残疾人自身劳动就业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康复训练经费补助;

5.对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城镇下岗失业、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的补助;

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

(三)20%用于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1.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和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的经费补助,及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的生活费用补助;

2.对因病及其它原因引起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

3.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残疾个体劳动者的参保费用补助;

4.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经费补助。

(四)15%补助举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工厂、农疗站、盲人按摩店等集中安置机构

1.安置机构启动开办、购置残疾人用品用具及设备设施的经费补助;

2.安置和托养残疾人员相关经费补助。

(五)15%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必要补助;

2.市政府确定的保障金相关征缴部门的业务费,但市地税部门征缴业务费不超过5%;

3.为残疾人提供培训、扶持、救助等服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经费补助;

4.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经费。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残联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编制本级保障金预算,经同级残联、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工作任务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各级残联或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同级人大、财政批复的保障金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保障金支出用途。财政部门应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办理保障金的拨付手续。市、区残联或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每年年终做好保障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残联报送上年度保障金使用决算。

第十条各级残联或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保障金使用项目档案,对保障金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各级残联或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项目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和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市残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以及对各区当年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成效考核评估和残疾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情况,提出保障金具体的市、区分配方案,报经市财政局批准、下拨。

第三章保障金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和残联部门应加强对保障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财政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保障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保障金、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保障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残联或管委会要督促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管好用好保障金,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当地残疾人就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保障金,保障金不得列支规定以外的支出项目。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残联或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保障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在职权范围内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