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管理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市残联、泰州地税局、人行泰州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第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苏地发〔2006〕262号)、《泰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2006〕第3号令)和《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意见》(泰发〔2010〕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在泰州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代征保障金。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和火车站街区(以下简称“各区”)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代征保障金。
除市级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市区各类企业和单位,由市地税部门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
市财政、市地税部门和市残联有权对市区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二、征缴标准
(一)具体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泰州市城镇集体以上单位(含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泰州市城镇集体以上单位(含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相关概念界定
1.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
2.从业人员总数:指用人单位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不包括在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3.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享有平等工资、福利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4.上年度泰州市城镇集体以上单位(含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三、征缴办法
(一)征缴时间
保障金按年计算、按年征缴。用人单位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次年4月1日—4月30日,征缴期为次年5月—12月。
(二)审核认定
1.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审核认定(年审)。各区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或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区各类企业和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负责。
2.每年审核期内,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情况审核认定(年审)手续时,须携带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泰州市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从业残疾人员(注: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个人对账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劳动部门出具的年检报告书或6个月的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参加审核认定的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登记证副本、市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保障金征缴和审核情况向用人单位出具“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或“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
4.逾期未参加审核认定(年审)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可核定用人单位在职从业人员总数,确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三)申报缴纳
1.缴费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从业人员总数,在规定的征缴期限内向代征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2.市地税部门依据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确定的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或出具的“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一条“征缴范围”有关规定,对市区各类企业和单位征缴保障金。
四、征缴管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保障金属政府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原则上不得减免。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在规定的征缴期内向代征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泰州市市区用人单位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经代征部门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必须如数补缴;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减、免缴保障金的,由单位在规定的征缴期内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泰州市市区用人单位申请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报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市地税局批准,予以减免。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已入库保障金的收入、上解、下划等事项管理并记账;残联和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统计欠缴情况;市地税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征缴范围”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市区各类企业和单位的保障金代征管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支库,对保障金收入及滞纳金在预算收入科目的“103014201市、县(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103014202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中反映。
(五)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区政府或区管委会指定部门代征保障金统一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市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款、基金、费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保障金收入的更正、退库事宜比照税收收入办理。
(六)凡上年度未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并按规定代征或通知有关责任部门代征。
(七)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区政府或区管委会指定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作为同级财政收入管理,5%就地缴入省级国库,95%缴入同级国库。
(八)市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作为市级财政收入管理,5%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其余部分全部缴入市级国库。
五、有关规定
(一)市地税部门在征缴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各单位保障金缴纳、缓缴、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给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代征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作出缴纳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从业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由保障金代征部门依法处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应按规定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征缴保障金收入的管理。督促商业银行、信用社比照经收税款业务,准确、及时地办理保障金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保障金收入报解划转到指定收缴国库。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办理保障金收入收纳过程中的延解占压、违规开设过渡账户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六)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残联应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保障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
(七)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中,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一经发现,按照《泰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2006〕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在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残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进行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3〕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2.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
3.泰州市市区用人单位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4.泰州市市区用人单位申请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附件1:
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N0.0000001
:
经审核你单位上年末在职从业人员名,在职从业残疾人员名,占在职从业人员总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第31号令)和《泰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2006〕第3号令)等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你单位少安排残疾人员名,按照年度泰州市城镇集体以上单位(含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的标准计算,你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请在收到本通知书20日内及时到足额缴纳,对逾期不缴的将按有关文件规定按日加收5‰滞纳金。
对收到“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审核人: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叁份,用人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保障金代征部门各一份)
附件2:
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
单位编号:所属代扣或代征部门:N0.0000001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法人证号码: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纳税代码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社保代码
主管部门
隶属关系
上年末单位
从业人员总数
上年末单位从业残疾人员数
安置残疾人情况(此栏如不够填报可另附)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残疾类别
及等级
残疾人证号
合同期限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填报单位负责人
主管人
经办人
经审核,同意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月)抵扣额: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
(章)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批准人:经办人: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叁份,用人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保障金代征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3:
泰州市市区用人单位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单位法人证号码: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年度平均
在岗人数
应安排残疾
职工人数
实际在岗
残疾职工人数
应缴保障金数额(元)
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
年度利润总额
(或收支结余)
应缴保障金时间
年月日前
申请
缓缴期限
个月
缓缴金额(元)
承诺缴纳时间
年月日前
填报单位负责人
主管人
经办人
单
位
申
请
原
因
(申请报告另附)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代
征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公章)
年月日
注:1、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2、此表由保障金代征部门留存。
附件4:
泰州市市区用人单位申请减、免缴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单位法人证号码: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年度平均
在岗人数
应安排残疾
职工人数
实际在岗
残疾职工人数
应缴保障金数额(元)
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
年度利润总额
(或收支结余)
申
请
类
别
减缴
应缴金额(元)
减缴金额(元)
实缴金额(元)
免缴
免缴金额(元)
填报单位负责人
主管人
经办人
申
请
原
因
(申请报告另附)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意
见
(公章)
年月日
市
残
联
审
批
意
见
(公章)
年月日
市
地
税
局
审
批
意
见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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