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征缴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征缴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布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征缴标准的通知(锡人社发〔2010〕6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370号)规定,现就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征缴标准(不含市重点工程划拨地块)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政府保养人员费用按征地时对应年龄段政府保养金标准相应调整费用。即: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为100800元;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为76800元。
二、鉴于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从2010年9月1日执行,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征地的,期间计缴保障安置和就业安置人员费用对应的月社会保险基数为1369元/月。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征地的保障安置和就业安置人员费用总额为:13367(锡山区为11026、惠山区为10721)×(10年-2009年1月至征地之月的年限)×2008年12月31前对应的社会保险比例+16428×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年限(1.67年)×39%+1583×2010年9月1日后至征地之月的月数×39%。
附件:《2010年10月1日后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安置和就业安置费用征缴相关标准》
附件.doc
http://jswx.hrss.gov.cn/zwxxgk/zfxxgkml2011/B/06/ylbx/5568909.shtml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2010年7月1日后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安置
和就业安置费用征缴相关标准
地区
项目市区其中
锡山区惠山区
社会保险缴
费基数下限2008.12.31前13367元/年11026元/年10721元/年
2009.1.1-2009.6.3016428元/年
2009.7.1-2010.8.3116428元/年
2010.9.1-2011.6.301583元/月
社会
保险
缴费
比例
和缴
纳年
限养老
保险2008.12.31前29%27%
2009.1.1后28%
年限10年
失业
保险标准3%
年限10年
医疗保险(不含个人缴费)标准8%
年限起算时间2002.1.12004.1.12002.10.1
注:不含被列为划拨用地的市级重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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