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对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区域进行调整并向部分乡镇延伸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文号:宿政发〔2014〕55号
颁布日期:2014-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对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区域进行调整并向部分乡镇延伸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批准,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立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负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在市区64平方公里范围内集中行使“7+1”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即行使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道路等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三个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自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来,对于解决城市管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特别是2013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全面实施“一轴两副九市”的城镇空间布局发展战略,城市市区范围不断扩张,周边乡镇管理也亟待相应加强,客观上需要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区域,以适应城市快速发展需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我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区域进行调整并向部分乡镇延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中心城区执法管理范围调整为400平方公里,即宿城区的幸福街道、项里街道、古城街道、河滨街道、宿城新区、宿城经济开发区;宿豫区的顺河镇、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棵树乡、古楚社区、黄河社区;市湖滨新区的晓店镇、井头乡、嶂山林场、祥和社区。

(二)城市管理执法向乡镇延伸范围:宿城区的龙河镇、蔡集镇、王官集镇、耿车镇、埠子镇、罗圩乡、陈集镇、屠园乡、中扬镇、洋北镇等10个乡镇;宿豫区的来龙镇。

二、职责范围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40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属地各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向乡镇延伸区域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城管执法原则上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执法,各区政府(管委会)积极做好相关事宜的配合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各区乡镇城管行政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乡镇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的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装备保障。乡镇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用房、车辆、通讯工具等装备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需要、按标准配足配齐,保障到位。

(三)队伍保障。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建立严格的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

(四)制度保障。各级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要以此次执法区域调整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规范,及时修订有关执法文书,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内部考核评议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调整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区域,是我市城市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管行政执法向乡镇延伸的重要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确保该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公务员招录要求,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组建乡镇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定期举办各类学习班,加强对乡镇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乡镇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各区的协作配合力度,确保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进行。

(三)完善机制,强化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对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经市政府法制办培训且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市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各区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着力提升全市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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