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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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宿迁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推进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依托“信用中国”网站试点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以及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推进会议有关要求,现结合宿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为抓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政府规范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二)坚持及时准确的原则。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在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公示,确保官方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公示内容应做到事实清楚、有理有据、准确清晰,经得起社会监督,提升行政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
(三)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和行政处罚作出单位在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信用宿迁”网、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上公示。“双公示”工作必须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
(四)坚持统一标准的原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内容,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和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推进会议要求,实行统一公示格式进行公示。市信用信息中心扎口将我市“双公示”信息提供给诚信江苏网和信用中国网站支持单位。
三、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内同时上报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等)、许可生效期、许可期限、许可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内同时上报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等)、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按文件要求不予公开。各级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可归集上报、暂不公示。
四、公示路径
1.行权机构直接公示。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各自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尚未建立门户网站的部门,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同级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公示。
2.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由市、县区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逐级归集、汇总公示、上报。市级部门“双公示”信息直接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归集、公示。
3.全市信息集中公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全市“双公示”信息,在“信用宿迁”网集中公示,并同步上报省和国家。
4.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根据市信用办具体工作要求,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五、推进步骤
(一)第一阶段(部署启动阶段):2015年12月下旬至2016年1月上旬
1.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改委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单位提出的“双公示”要求及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结合宿迁现阶段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公示内容、标准、方式等。
2.组织市直各部门对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按照国家和省新确定的公示数据标准进行补充完善。
3.召开工作推进会。传达国家和省关于“双公示”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完成时间。
4.组织业务培训。市信用信息中心组织开展“双公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开展“双公示”工作。
5.建立专项工作体系。确定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专项工作责任人和具体联系人,并于2016年1月10日前,由市信用办汇总上报至省信用办。
6.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各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各县区自行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宿迁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目录》。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月中旬至2016年3月中旬
1.市直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以及公示的网站、网址在“网上宿迁”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各县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以及公示的网站、网址,在地方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2.2016年3月中旬,“双公示”工作全部到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全面实行“双公示”,实现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全覆盖。
(三)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16年3月下旬至2016年4月上旬
1.市信用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照省有关督查标准进行初步验收,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2.对初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研究制定《宿迁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双公示”工作流程和机制,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4.迎接国家发改委和省信用办组织的专题考核验收。
六、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信用办要严格、认真落实好国家发改委和省信用办“双公示”工作有关要求,抓好统筹协调;牵头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工作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督查等工作。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加强组织推动;要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在人力配备、资金安排上,保障各项工作需要;要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抓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目录上报与公示工作;要按规定标准、规定渠道、规定时间落实好“双公示”其他各项要求。各县区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双公示”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双公示”工作组织推进。
(二)强化“双公示”信息报送时效。一是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及其各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主动列表滚动式连续公示10日;10日后,信息有效期内改为查询式公示。二是报送与公示内容的时间范围为,市直各部门从2015年1月1日起作出决定的“双公示”信息;各县区从2015年7月1日起作出决定的“双公示”信息。三是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自其门户网站公示信息2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市信用信息中心。
(三)建立长效机制。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宿迁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管理工作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公示相关工作。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双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
(四)严格督查考核。加强督查推进力度,按月对各地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统计并通报;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依据。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将各地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年度考核结果。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对“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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