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河流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调节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河流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调节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河流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调节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4〕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河流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调节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宿迁市河流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调节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和“谁污染谁付费”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水质保护,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省环保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14〕241号)和《宿迁市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调节制度(试行)》(宿办发〔2013〕11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质量的法律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为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河流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调节制度,开展水环境区域考核工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暂不列入考核。
二、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水质目标
(一)补偿断面
补偿断面为跨市、县(区、新区)河流交界断面和入南水北调东线清水廊道的重点监控断面。
(二)考核因子
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为水质考核因子。
(三)水质目标
根据国家、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及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设定。
三、补偿方式
(一)跨县(区、新区)河流交界断面
对跨县(区、新区)河流交界断面,实行“双向补偿”,即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滞流时上、下游地区之间互相不补偿。
1.淮沭新河:泗阳县→沭阳县新集大桥断面。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泗阳县补偿沭阳县;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沭阳县补偿泗阳县。
2.总六塘河:市湖滨新区→宿豫区金沙江路断面。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市湖滨新区补偿宿豫区;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宿豫区补偿市湖滨新区。
3.总六塘河:宿豫区→泗阳县程道渡槽断面。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宿豫区补偿泗阳县;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泗阳县补偿宿豫区。
4.古山河:市洋河新区→宿城区周力桥断面。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市洋河新区补偿宿城区;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宿城区补偿市洋河新区。
5.古山河:宿城区→成子湖245省道断面。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宿城区补偿市财政;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市财政补偿宿城区。
具体补偿断面名称、水质目标、补偿方式等详见附表1。
(二)跨市河流交界断面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监控断面
我市有3个跨市河流交界断面和1个南水北调东线清水廊道重点监控断面,分别为韩庄断面、小吴场断面、大六湖断面和马陵翻水站断面,均已纳入《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省补偿方案”)进行考核,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资金核算方法、监测数据核定及争议仲裁、资金解缴及使用等按照省补偿方案执行。省补偿方案中考核断面地区的补偿/受偿责任按属地原则明确如下:
1.淮沭新河:淮安→宿迁韩庄断面,补偿/受偿主体为泗阳县人民政府。
2.蔷薇河:宿迁→连云港小吴场断面,补偿/受偿主体为沭阳县人民政府。
3.沂南河:宿迁→连云港大六湖断面,补偿/受偿主体为沭阳县人民政府。
4.京杭运河:宿迁→京杭运河马陵翻水站断面,补偿/受偿主体为市人民政府。
具体补偿断面名称、水质目标、补偿方式等详见附表2、附表3。
四、补偿标准及资金核算方法
(一)补偿标准
1.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上游地区补偿下游地区或市财政的标准:
(1)水质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月补偿基数为25万元;
(2)水质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月补偿基数为50万元;
(3)水质超标1倍以上的,月补偿基数为100万元。
2.补偿断面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或市财政补偿上游地区的标准:
补偿断面水质各考核因子均达标时(不考虑客水影响、对照断面抵扣等因素),断面月补偿标准为20万元。
(二)资金核算方法
补偿资金按月核算。依据市环保局组织监测及核定的水质、流向监测结果,当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以各超标考核因子“超标倍数×补偿基数”核算补偿资金,当补偿断面水质达标时,按一个断面20万元的月受偿标准计算受偿金额。
断面单次监测某因子超标补偿资金=该因子水质超标倍数×单次补偿基数。
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所有因子当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
断面年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
断面年受偿资金=该断面月受偿资金之和。
某责任地区某断面补偿资金测算公式如下:
P月补=
P月受=
Pi超标=
Pi达标=
其中:
P月补—水质超标时,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或市财政的超标补偿资金(当P月补为负值时,代表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超标补偿);
P月受—水质达标时,上游地区接受下游地区或市财政的达标补偿资金(当P月受为负值时,代表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的达标补偿);
Pi超标—某次监测水质超标时,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或市财政的超标补偿资金;
Pi达标—某次监测水质达标时,上游地区受到下游地区或市财政的达标补偿资金;
d—为方向调节系数,按照监测时实际流向进行取值计算,正常主导流向时,d=1;逆流时取负值进行抵扣计算,d=-1;滞流时以“0”计算,d=0;
n+m—为当月按时间分布均匀的有效监测总次数,其中,n为总超标次数,m为总达标次数;
Cj—某项因子超标时水质浓度;
C0—某项因子水质目标的标准浓度限值;
k—为某次监测超标因子项目数(1~3项)。
如遇补偿断面水质受到清淤改造工程施工等影响,暂时无法实施水质监测时,由市环保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或同意暂停补偿监测;若补偿断面所处水体两侧断流、较长时期不能恢复监测的,市环保局可视该地区排污汇流走向的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临时加设替代断面继续开展补偿监测;如因流动污染源等原因造成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由市环保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
如补偿断面水质受上游多个地区来水影响,可按污染分摊比例酌情扣减。
如补偿断面水质在较大程度上受到上游客水污染影响,可增设上游入境断面作为对照断面,对补偿资金进行适当扣减。
补偿断面流向常年稳定无变化的,不进行流向测定,常年按照正常流向进行补偿资金核算;补偿断面流向不稳定,存在滞流逆流情况的,水质监测时同步进行流向测定;南水北调干线补偿断面不测流向。
五、考核分工
(一)水质、流向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补偿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数据核定、汇总和解释工作,原则上与省环境监测中心同步进行监测,具体监测管理要求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参照《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宿迁市河流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调节制度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市水文局负责组织考核断面所在河流的流向监测。
(二)考核结果通报
每月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单位,对各断面上月补偿资金进行核算,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地环保部门。相关责任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环保部门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市环保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于调查复核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
(三)资金解缴
补偿资金按月结算,按年解缴。具体资金解缴方式如下:
每年1月初,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补偿资金核算结果,确定各地的补偿资金总金额,下达缴款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应在收到缴款通知15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的缴款账户交纳补偿资金。逾期不缴,将上报市委市政府进行督查通报催缴,其中,各区逾期不缴的,由市财政直接扣缴。
(四)资金使用
市财政局下拨给受偿地区的资金,须全部用于本地区水环境治理、水质监控及水源地保护,不得挪作他用,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环保局制定。各地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宿迁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核算、通报、监督、检查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总六塘河、淮沭新河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调节制度实施方案》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
附表1
跨县(区、新区)河流交界考核断面及考核目标
序号
交界行政区
断面名称
河流名称
水质
目标
正常流向超标
补偿方式
正常流向达标
补偿方式
流向变化
情况
补偿断面经纬度
经度
纬度
1
泗阳县→沭阳县
新集大桥
淮沭新河
Ⅲ类
泗阳县补偿沭阳县
沭阳县补偿泗阳县
基本稳定
118°46.841′
33°59.011′
2
市湖滨新区→宿豫区
金沙江路
总六塘河
Ⅲ类
湖滨新区补偿宿豫区
宿豫区补偿湖滨新区
基本稳定
118°18.802′
33°59.48′
3
宿豫区→泗阳县
程道渡槽
总六塘河
Ⅲ类
宿豫区补偿泗阳县
泗阳县补偿宿豫区
基本稳定
118°35.181′
33°48.033′
4
洋河新区→宿城区
周力桥
古山河*
Ⅲ类
洋河新区补偿宿城区
宿城区补偿洋河新区
基本稳定
118°24.954′
33°43.489′
5
宿城区→成子湖
245省道
古山河*
Ⅲ类
宿城区补偿市财政
市财政补偿宿城区
基本稳定
118°28.25′
33°37.43′
注:古山河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考核。
附表2
跨市河流交界补偿断面及考核目标
序号
交界行政区
断面名称
河流名称
水质
目标
正常流向超标
补偿方式
正常流向达标
补偿方式
流向变化情况
补偿断面经纬度
经度
纬度
1
淮安→宿迁
韩庄断面
淮沭新河
Ⅲ类
淮安补偿泗阳县
泗阳县补偿淮安
常年稳定
118.9719°
33.9647°
2
宿迁→连云港
小吴场
蔷薇河
Ⅲ类*
沭阳县补偿连云港
连云港补偿沭阳县
常年稳定
118.8342°
34.3709°
3
宿迁→连云港
大六湖
沂南河
Ⅳ类
沭阳县补偿连云港
连云港补偿沭阳县
常年稳定
119.1720°
34.1932°
注:由于受客水影响,小吴场断面水质监测值的85%作为补偿考核数据。
附表3
南水北调东线重点监控断面及考核目标
序号
交界行政区
断面名称
河流名称
水质目标
正常流向超标
补偿方式
正常流向达标
补偿方式
流向变化情况
补偿断面经纬度
经度
纬度
1
宿迁→京杭运河
马陵翻水站
京杭运河
Ⅲ类
市财政补偿省财政
省财政补偿市财政
南水北调期间逆流
(不测流向)
118.3022°
33.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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