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保障全市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3〕264号
颁布日期:2013-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保障全市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保障全市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保障全市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环卫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一线环卫工人的福利待遇,优化环卫工人的年龄结构,推动我市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全省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苏建城﹝2012﹞6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保障我市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近年来,我市环卫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环卫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逐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环卫作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明显改善,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这其中凝结了广大环卫职工的辛勤劳动。但是,全市环卫事业的发展现状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还不适应,大量一线环卫职工生活条件还比较艰苦,工作强度较大,福利待遇偏低,环卫职工年龄偏大,队伍难以稳定,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居环境质量。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把健全市容环卫组织管理机构、规范环卫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落实政府责任的重要工作,保证环卫职工队伍稳定,实现环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管理

(一)完善环卫企业用工制度。所有环卫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环卫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环卫事业单位职工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三)有效建立风险抵御机制。各地要建立环卫职工风险保障机制,将环卫职工纳入政府体制内的社会救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成立环卫行业协会和工会,设立困难环卫职工救助基金和帮扶中心(站),并积极引导社会捐助。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职工的补助。鼓励开展环卫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帮助环卫职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实际问题。每年组织一次环卫职工健康体检。关爱女性环卫职工中特殊困难群体,每年免费进行“两癌普查”。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升法律援助的层次和水平,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环卫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切实提高环卫职工薪资和福利待遇

(一)明确工资待遇。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工资倾斜政策,保障环卫职工的工资待遇。环卫企业要完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着力提高一线环卫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城区一线环卫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倍,并为符合条件的所有环卫工人办理社会保险。乡镇及农村环卫保洁人员标段劳务费不得低于7200元/年,并由发包方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环卫行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制度,从事该行业的环卫职工每月补贴不得低于50元。鼓励环卫企业建立环卫一线职工工龄工资制度,稳定一线环卫职工队伍。

(二)落实劳动保障措施。各环卫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切实为环卫工人提供有效的劳动保障,为在高温天气作业的环卫职工供给足够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须的药品,并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冬季为环卫工人配发手套、棉质工作服等御寒物品,为环卫工人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建立健全关爱制度。加强对环卫职工的人文关怀,开展心理疏导,各项表彰和荣誉向一线环卫职工倾斜,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尊重关爱环卫职工的良好氛围。逢重大节日,及时做好节日慰问工作。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支付加班工资。

四、进一步改善环卫作业条件

(一)保障休息时间。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相关休假规定,合理安排环卫职工工作量和休息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各地要合理设置环卫职工休息场所,提供良好的装备和器材,为环卫职工提供良好的工间休息条件。

(二)强化作业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卫安全作业规范,重点做好道路清扫保洁、粪便清运处理、垃圾清运处理等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人身安全防范措施,为每个一线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须的安全服和安全帽及三轮车,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对超龄的作业人员,根据劳动合同、身体状况进行分批、逐步清退。加强交通安全培训,依法妥善处理环卫作业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积极做好损害赔偿和纠纷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环卫职工合法权益。

(三)逐步提高环卫机械化作业比例。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机械化清扫方式,增加机扫、洒水等作业车辆,不断扩大机械作业范围和区域,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市、县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同时,认真核定工作定额,逐步减轻一线环卫职工劳动强度。

(四)逐步规范环卫保洁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卫保洁市场行为,强化社会企业进入环卫保洁市场的资质管理。在实施招标过程中,应按规定的环卫职工工资待遇及相关福利标准核定标底,合理设置招标条件,实行综合评标法,防止最低价中标,真正将有责任心、信誉好、实力强的环卫企业引入宿迁市场。

五、努力营造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投入,重点保障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和休息场所建设,及时足额向作业单位核拨经费。

(二)落实工作责任。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级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督查考核,加强工作指导,并建立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侵害环卫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县(区)环卫主管部门是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主体,必须建立完善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卫行业用工和工资福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限期整改出现的问题,并定期进行督查考核、通报。各地要将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纳入环卫企业市场准入和评价条件,完善行业准入及退出机制,规范环卫企业用工行为,对拒不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保障职工权益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清退。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结合“五一劳动节”、“环卫工人节”等节日,开展活动,丰富环卫职工业余生活。要大力宣传环卫工作的重要意义,弘扬环卫职工的奉献精神,引导社会尊重环卫职工的劳动成果,鼓励开展向环卫职工献爱心活动,树立尊重环卫职工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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