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意见

(市物价局二O一二年六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打造具有宿迁特色的“三最一公开”收费管理模式,在对市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56号)、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11〕22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打造具有宿迁特色的“三最一公开”收费管理模式,确保在全省乃至淮海经济区收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收费环节最少,公开收费事项和收费标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管理原则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文件精神原则。凡属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管理并予以公布。凡国家、省取消、降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按国家、省文件规定执行。

(二)突出中心工作原则。为推动我市工业经济新跨越,实现我市现代服务业新突破,对市区工业企业生产建设收费,无论园区内外,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省、市标准或下限标准30-50%执行;对市区现代服务企业(包括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数码、信息、软件、动漫制作、服务外包、网络商城等行业)建设收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省、市标准或下限标准70%执行。

(三)确保收费总水平最低原则。为确保收费总水平在全省乃至淮海经济区最低,涉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向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其它对象收取的,原则上按省标准或下限标准90%执行。以上各类收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现行标准的,一律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重点控制垄断性收费原则。市区带有垄断性质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在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再降低10%执行。今后对未形成充分市场竞争、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带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以成本为主要依据,以维持正常运转为前提,以体现其公益服务性为原则,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五)收费目录动态管理原则。凡属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定期清理机制,编制收费目录予以公布。收费目录根据国家、省、市收费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六)实行收费登记备案原则。对不纳入《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收费单位,在实施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登记和明码标费备案手续,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收费单位不得实施收费。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全市所有经营服务性单位,均应按照《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按规定向收费对象开具税务发票。市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公布,各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公布。对有省以上收费文件依据但未列入收费目录公布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收费单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省以上收费文件依据,并经价格主管部门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同意,列入收费目录管理并予以公布。未列入收费目录公布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任何单位不得收取。

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告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等形式,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公示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收费范围、规定收费标准、实际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增强收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1.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执业范围,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2.严格禁止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经营服务性单位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收费;禁止经营服务性单位将经营性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禁止经营服务性单位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串通价格、垄断收费;禁止经营服务性单位以收费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形式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3.属于经营服务性范畴的检验、鉴定、认证收费,要与政府同类服务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实施,分别管理,不得将经营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制企业和个人接受。

4.评估收费要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实施评估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经营服务性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经营服务收费,更不得强迫企业和个人重复接受评估并收费。

5.检测、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规定,认真履行经营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机动车检测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法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测服务,采用相同的检测方法检测相同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其检测结果应相互认可,不得重复检测并收费。

(三)定期开展经营服务性单位“价格信用”等级评议活动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客商意见单,组织客商、群众对经营服务性单位进行定期评议,并结合经营服务性单位年度检查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筛选。对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服务周到、质量较高的经营服务性单位视情授予“价格信用单位”A级、AA级称号,列入优先推荐名录,并优先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台位;对不执行收费政策、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服务质量较差、受到客商投诉的经营服务性单位,取消其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资格,并给予曝光。

(四)建立长效协同监管机制

市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次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优惠政策多收费、不进行收费公示乱收费等行为要严惩重罚。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正面典型的宣传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收费优惠政策、违反规定乱设卡、乱收费、破坏全市投资软环境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税务部门要主动掌握纳税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情况,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管理。

本意见正式出台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宿政办发〔2007〕205号)等相关收费政策同时废止。今后,国家、省如有新的收费政策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同时按本意见中对工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收费对象的优惠幅度作相应调整。

各县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不超过本意见规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市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http://www.suqian.gov.cn/xwzx/gsgg/2012/06/18083357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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