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停征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0〕140号
颁布日期:2010-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市停征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停征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停征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方案

(二O一O年六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停征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5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以及汽车养路费征收劳动合同制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苏交公〔2009〕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统筹兼顾、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多措并举,公开公平、合理竞争,严格规范、阳光操作的原则,通过回原单位、竞争进入超限检测站、推荐就业、经济补偿等方式,妥善安置停征公路收费站人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安置范围

已撤销的沭阳新沂河大桥收费站、徐淮公路泗阳收费站、徐淮公路宿迁收费站、洋青公路车门收费站和宁徐公路泗洪收费站5个二级公路收费站,共计295人。其中非交通系统借用59人,交通系统借用236人。以上收费站均为省政府批准的有收费期限临时性单位,其收费人员借用合同由被借用单位、借用单位和借用人员三方共同签订。

三、安置途径

1.回原单位就业。已停征收费站人员中,自己要求回原单位工作,不受年龄限制,可回原单位工作。回原单位工作的,该职工的安置补偿经费拨付给原单位。

2.竞争进入超限检测站。全市设立5个超限检测站,配备110人(男85人、女25人),其中市区超限检测站30人,沭阳、泗阳、泗洪、宿豫超限检测站各20人。年龄在男1965年7月1日后出生、女1970年7月1日后出生的所有停征收费站待安置人员,均可以参加进入超限检测站的公开竞争考试,并按高分到低分自愿选择一个超限检测站。超限检测站人员性质参照原收费站人员性质确定,原社会保险性质不变,经费渠道从超限罚没返还款中列支。

3.推荐就业机会。没有通过上述途径安置人员,可选择“提供一次推荐就业机会安置”或“经济补偿”。非交通系统人员,由县(区)政府协调提供一次推荐就业机会;原交通系统人员,由市、县(区)交通局负责提供一次推荐就业机会。通过推荐就业的人员,安置补偿经费则拨付给接收单位。选择“提供一次推荐就业机会安置”的人员,不得因就业岗位不满意而重新要求经济补偿安置。

四、经济补偿

1.到龄人员经济补偿。对男50周岁(1960年6月30日前出生)、女45周岁(1965年6月30日前出生)以上的人员,仍按照市交通运输局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在原收费站的养老保险金缴纳标准,一次性补偿至男55周岁、女50周岁,养老保险续缴工作由本人负责,终止借用关系。

2.未到龄人员经济补偿。男45周岁以上(1965年6月30日前出生)、女40周岁以上(1970年6月30日前出生)(本次安置补偿以公安部门档案年龄为准),按照本人在原收费站的养老保险金缴纳标准,一次性补偿至男55周岁、女50周岁,养老保险续缴工作由本人负责,同时,给予在收费站工作期间每工作一年补偿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收费站工龄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终止借用关系。

3.其他人员经济补偿。对男1965年7月1日后出生、女1970年7月1日后出生的未安置人员,由本人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签订经济补偿安置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在收费站每工作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的标准执行,另按照本人在原收费站缴纳标准一次性补偿10年的养老保险金给其本人,养老保险续缴工作由本人负责,终止借用关系。选择经济补偿安置的人员,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得再改为“提供一次推荐就业机会安置”。

4.奖励措施。符合上述“未到龄人员经济补偿”的人员,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5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给予其10000元奖励。符合上述“其他人员经济补偿”的人员,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5日内签订终止借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的,给予其5000元的奖励。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仅给予在收费站工作期间每工作一年补偿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停征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工作,市政府成立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局、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分流安置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负责本县(区)范围内的人员安置工作。

2.维护社会稳定。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所在地收费站安置人员稳定工作由所在县(区)负责。对安置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同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把握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开展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明确时间步骤。整个安置工作分为宣传发动、发布通知、自愿初选安置方式、组织考试、分类安置、经济补偿等步骤。从2010年6月25日起实施,至2010年7月中旬结束。

4.严明工作纪律。市监察局对安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严查各种违纪行为,保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同时,面向社会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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