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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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二OO九年十月)
为认真落实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促和谐的政策,加快培育更多的发展主体和可靠税源,全力服务于我市工业突破、招商引资和大项目推进,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要求,根据市委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原则
(一)严格贯彻国家、省文件精神的原则。对国家、省明确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项目(详见附件3),坚决予以取消和停收;对省调低标准或减免征收的,我市现行收费项目调整按省定低限执行。
(二)突出中心工作和工业突破的原则。围绕我市工业突破、招商引资和大项目推进这条主线,对工业企业尤其是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继续给予更多的减免优惠。
(三)对特定群体实施收费优惠政策的原则。对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困难群体等特定对象,实施收费优惠减免的扶持政策。
(四)总体收费水平最低的原则。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淮海经济区及省内其它市进行对比,对其他市已取消的项目予以停收,对其他市收费标准低于我市的项目予以进一步降低。
二、调整意见
根据上述原则,按照市政府要求,在贯彻落实国家、省收费清理政策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项目共26个子项,其中停止征收或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19项(详见附件4),降低标准6项,调整幅度1项。项目清理调整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51项调整为126项。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一)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动态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后,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收费目录管理要求,实行目录管理。本着服务发展、规范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对影响和阻碍当前经济发展的收费项目继续加大清理和调整的力度;对部分曾被调为停收、免收而清理在目录之外,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确需通过规范管理来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重新纳入收费目录管理。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收费政策出台,物价、财政部门将按照新规定适时调整收费目录。
(二)推行收费公示。对调整后的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由各相关部门、收费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市行政审批中心电子查询系统、部门网站以及收费单位政务公开栏等渠道进行公示,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确保各项收费减免政策应知尽知,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收费纪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或标准有调整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资金管理,实行统一收费票据,财政专户存储。
(四)强化监督检查。全方位推进政府收费调控政策的贯彻力度,实行涉企收费备案管理制度和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减免政策的乱收费行为做到严查重罚,确保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贯彻到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对涉及收费调整的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财政给予必要的保障。
(二)对我市出台的针对有关行业的收费优惠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及办公室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县(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四)本意见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宿政办发〔2008〕20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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