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鼓励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鼓励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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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鼓励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徐政发〔201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6号令)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升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有60余万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的特殊群体,也是就业创业困难群体。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发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成效显著,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但也要看到,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比例还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幸福之路。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应有之义,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四中全会关于促进保障民生工作会议精神,从实现“两快两带三先”工作新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加快发展。
二、多措并举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一)全面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按照1.5%的比例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公平就业的机制和氛围。各地要积极开展岗位预留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范围。
——落实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超比例的,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开发公益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将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列入公益岗位,并将村专职委员列入公益岗位规划。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将残疾人培训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计划,享受相关政策补贴。同时对年轻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网络培训;对盲人免费提供按摩培训;对就业年龄段、有培训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落实保险补贴制度。有关单位应及时为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当在登记证上注明。各类企业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聘认定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就业,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年龄为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员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所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社会保险补贴。为提高灵活就业稳定性,对就业困难残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积极做好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当地扶贫开发整体规划。重点加强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基地辐射带动作用,加大扶贫基地建设和管理经费投入,稳定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和脱贫致富。对通过省级达标验收的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同级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二)大力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完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解决不同就业能力残疾人就业问题;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残联部门每年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时,实行民政、残联联合对福利企业年审制度。
——加快发展庇护性就业。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补贴力度。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庇护性就业单位生产经营或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性就业单位产品或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者服务目录。
——扶持发展盲人按摩行业。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和制度,规范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初、中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人员参加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将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人员吸纳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业。发展盲人医疗按摩中、高等专业教育,建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制度。开展盲人按摩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盲人按摩技能竞赛。重点扶持盲人按摩龙头企业扩大规模、开展连锁经营、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盲人按摩行业健康发展。对盲人自主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的,同级政府参照省补贴标准给予一定补助。每安排一名盲人就业,盲人按摩机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三、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支持建立残疾人企业家协会,设立残疾人创业担保专项资金。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00万元,残疾人企业家协会会员自筹500万元,与金融部门进行信贷合作,将1000万元创业资金放大10倍可提供一个亿的贷款担保资金,为残疾人企业家创业贷款提供担保。
——探索推广“爱心店铺”创业模式。各地农贸市场、果蔬市场应留出一定数量摊位,优先提供给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经营,并对摊位费、租赁费等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扶持自主创业。对初次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领取营业执照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正常申报纳税的,经残联审核,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6000元的一次性初次创业补助。
——加大残疾人创业培训基地扶持力度。对提供残疾人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的基地,同级政府参照省补贴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就业创业扶持资金投入制度
——依法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力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依法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力度,逐步提高征缴水平,做到应缴尽缴,应征尽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带头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机关、财政部门要做好保障金代征工作。残联部门要加大就业年审力度,并协助代征部门做好保障金征缴工作。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投入力度。实施“残疾人公共投入推进计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重点保障就业创业扶持资金落实。各级在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保障力度。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结构,突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基金设立目的与使用重点,不断提高残疾人培训、就业创业扶持资金支出比例,逐步减少用于其它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比例。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就业工作任务,编制本级年度预算,经同级残联、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并做好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
五、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
完善领导体制,优化考核评估机制。各地要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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