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收费巡访评估和约谈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通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收费巡访评估和约谈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徐政办发〔2015〕162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徐政办发〔2015〕162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收费巡访评估和约谈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共同制定的《关于建立收费巡访、评估和约谈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
关于建立收费巡访、评估和约谈制度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下收费监管工作需要,实现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健全收费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收费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5〕7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徐政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创新收费监管方式,实行收费巡访、评估、约谈制度,加强对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新收费监管制度、减轻负企业担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市经济平稳增长,但受宏观环境、市场需求等影响,稳中向好的基础尚待巩固,需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同时随着收费许可证制度的取消,收费监管方式和手段面临诸多变化,因此,探索建立新型收费监管模式,实行收费巡访、评估、约谈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治理向企业乱收费行为的重要举措,是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利益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实施收费巡访、评估和约谈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切入点,建立清费治乱减负工作长效机制,自觉把收费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二、坚持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形成收费监管工作的强大合力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工作难度大,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职能互补、工作互动的格局。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并发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开展“收费巡访制度、收费评估制度、收费约谈制度”(详见附件1—3),不断完善涉企收费政策,优化涉企收费环境,加大对违法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收费信息共享机制,编制并即时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全面收录涉企收费单位的行政许可、收费信息和资质认定等信息,加强对收费单位的宣传引导,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经信部门负责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的统筹协调工作,设立投诉平台,受理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问题及有关政策咨询;围绕企业负担合理区间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开展徐州市企业负担调查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涉企收费信用机制,形成负面信用观察名单,对违反政策的收费行为坚决制止;积极参与收费巡访、评估和约谈制度的落实工作,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扎实推进,确保收费监管制度顺利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落实推进收费监管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注重配合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将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和联合检查机制,对收费过程中出现问题、产生投诉举报、违法违规收费的单位,视情节予以督促整改和检查通报,并及时向市政府总结报送相关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各收费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所属收费单位认真执行相关收费制度。各收费单位要认真配合做好收费制度的落实工作,不断规范自身收费行为,确保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件:1.收费巡访制度
2.收费评估制度
3.收费约谈制度
附件1
收费巡访制度
一、巡访内容
巡访工作是指收费政策实施后,通过调查了解、走访询问政策执行单位、缴费主体以及受到直接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对政策的落实、执行、反馈、影响及后续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摸底。
根据收费监管工作需要,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收费单位进行不定期巡访,如涉及重大收费项目应联合减负办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巡访。徐州市范围内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主体,均在巡访范围。巡访内容包括:
(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现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是否符合《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徐州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徐州市涉车收费项目目录》等相关收费文件要求。
(二)收费项目收支情况。收费项目标准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落实,收缴和支出方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支出是否合理,以及落实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三)国家、省、市取消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国家、省、市各项涉企优惠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有无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有无国家、省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
(四)收费政策执行后的反映状况。缴费对象和群体对新落地政策的接受程度和反映,是否存在广泛的社会不满或政策失误等。
(五)其他需要巡访的事项。
二、巡访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在收费政策出台后,巡访工作可针对需要的问题,对重点区域及单位进行侧重巡访了解。
(二)随机性原则。参与事后监管的巡访人员由各部门抽调组成,人选不固定,任务不固定,时间不固定。
(三)公开性原则。巡访后所形成汇报和统计均进行公示。其中涉及重要事项或法律法规明确应予保密的,或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核查落实的,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暂不公开。
三、巡访工作程序
(一)巡访工作开展前,物价、财政部门需将巡访针对的“主要事项内容、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各地执行反馈情况、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等”形成书面材料,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
(二)巡访工作确定后,由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实施,重大项目应联合减负办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巡访工作组共同实施。被巡访单位应对照巡访内容撰写自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工作职责等;
2.经费保障情况: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专项经费等;
3.收费情况:具体项目分别执行新老政策的收缴数额,落实新政策的典型做法、发现问题等;
4.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5.所收费用的使用状况和基本用途;
6.所收费用在单位经费中所占比重及发挥的作用;
7.收费对象的意见和社会反映;
8.对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的意见建议。
(三)巡访工作开展中,应建立巡访台账,每日一记,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归档。会议、座谈、个别谈话、电话访问、录音录像等均应由参与巡访工作人员和被访对象共同签字确认。
(四)巡访结束后,巡访工作组应形成内容详实的书面报告反馈被巡访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应根据报告,对负面作用较大、社会影响较差、落实力度较弱的项目开展收费政策评估,个别产生严重后果的收费单位负责人将进行约谈。
四、相关事项及要求
(一)巡访工作中所产生的各类材料,包括文字、录音、录像等,涉及个人隐私不宜对外公开的,均应实行保密。
(二)巡访工作确保独立开展。巡访结果主要用于收费政策的事后监管,也可作为对收费单位的检查或考评依据。违反政策的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严重收费问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三)巡访对象对巡访工作不配合,出现推诿、阻挠或抗拒情况的,将严肃处理。
(四)本制度由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收费评估制度
一、收费政策评估的内容与原则
收费政策评估是针对我市已制定生效并实施一定时间的收费政策(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策依据重大改动和社会各方面的反馈等,适时组织对收费政策的实施情况、力度、范围、效果和反映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对影响面较大、涉及范围较广的收费政策评估应联合多部门共同开展。评估结果将作为校正调整相关价格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收费政策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评估过程均应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同时评估前后所依据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主要受众群体、政策制订部门等相关因素应保持一致,以求在相近似条件下进行评估后获得可信结论。
(二)客观性原则。对评估政策、评估对象和评估方式均应客观理性对待,从第三方角度出发,不得掺杂部门利益和个人因素,坚持客观公平公正。
(三)代表性原则。收费政策评估过程中,应尽可能选取政策涉及对象的利益最大化代表,同时不能忽略影响面小或涉及比例少的社会群体。
二、收费政策评估的方式与范围
收费政策评估主要针对我市已出台的各类收费政策,政策已执行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政策执行周期或者半年,对社会反响强烈或上级要求的收费项目可即时进行评估。收费政策评估以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自评估为主要方式,社会涉及面广、敏感度较高的收费政策项目可采用自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学者、政策相关方代表等进行集体评估。评估方式由物价、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政策评估的范围包括:
(一)已出台时间较长,有必要进行标准调整的收费政策;
(二)政府指定开展评估的收费政策或项目;
(三)出台后引起社会各方较大反映的收费政策或项目;
(四)引发严重后果但尚未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收费项目;
(五)试行收费标准即将结束且继续征收的收费项目;
(六)需要进行评估的其它收费政策和项目。
三、收费政策评估工作流程
(一)评估预备。由物价或财政主管部门发起,抽调相关人员成立评估组,重大事项联合相关责任部门组成联合评估工作组。由评估组负责人召集会议,确定评估相关要件和工作序时进度安排。
(二)组织实施。向涉及单位下发通知(见附表1),根据时间要求进驻并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座谈、实地走访、不记名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估资料。
座谈或者走访对象应包括收费业务主营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缴费个人或单位,其中缴费单位应与收费政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缴费个人应包含不同层面的代表。
(三)总结分析。评估小组召集全体成员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评估。进行公开评估的应召开评估分析会,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学者、政策相关方代表以及其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必要时可约请新闻媒体旁听。
(四)出具报告。评估结束后,评估组需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经评估组所有成员签名后提交财政、物价、减负办等部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应按规定建档并送交归档,由评估发起部门负责保存。
四、收费政策评估工作报告书制作要求
收费政策评估报告书(见附表2)由评估组撰写,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部分:
(一)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收费政策制订部门、收费单位、缴费单位或个人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影响因素;
(二)可操作性情况。主要对评估的政策措施能否有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以及是否引发新问题等进行评估;
(三)绩效情况。重点评估是否达到政策预期目的和效果,包括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收费单位和相关行业发展产生的实际效益,以及消费者、收费单位、新闻舆论的客观反映等;
(四)其它需报告的内容。收费政策评估报告书可作为本级物价、财政部门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政策、完善配套制度、改进收费管理工作、向上级申请调整收费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报告书的结论进行废止或者调整相关政策的,应当履行集体审议程序,作出决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相关事项
评估小组成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如违反评估程序或者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责任。
本制度由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收费政策评估通知书
评估项目
评估单位
评估单位负责人
评估组负责人
评估组进驻时间
评估单位联系电话
评估事项
评估组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评估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请将填写完整的表格于评估开始时一并缴回。
附表2:
__________项目评估报告书
评估内容:
评估时间:
评估组成员:负责人:
报告内容:(可另附,需盖章)
以上评估内容经核定后无误。
评估组成员签字:
日期:
附件3
收费约谈制度
一、约谈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虽未构成收费违法行为但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趋向,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或未及时消除价格收费违法违规消极影响的,各级价格、财政、经信部门(以下简称“约谈部门”)应启动约谈程序,并采取提醒告诫措施。
约谈部门按照分级约谈、适时约谈、依法约谈的原则,对收费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要求其认真落实相关收费主体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违规隐患,切实提高收费监管水平。
约谈程序必须经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启动,约谈不替代任何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内的处罚措施。
二、约谈范围和内容
(一)约谈范围
收费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约谈:
1.重要收费项目标准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
2.市场收费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
3.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时;
4.出现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时;
5.收费政策出台或者变动时;
6.季节性、周期性收费行为发生时;
7.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
8.物价、财政、经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二)约谈主要内容
1.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
2.剖析可能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3.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4.督促履行收费主体责任和义务;
5.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三、约谈方式和程序
(一)约谈方式
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对行业普遍性问题或较多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也可以采用公告、会议或集体座谈形式进行。
约谈内容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约谈程序
1.约谈前,约谈部门应将约谈的主题、时间地点、参加人等相关事项通知约谈对象(见附表3),无法达成一致的协商解决。约谈对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约谈部门应记录在案。如出现借故拖延、推诿或不接受约谈的,约谈部门结束约谈程序,产生的后果由约谈对象或其代表单位负责。
2.约谈正式开始后,约谈部门应将国家的收费法规和政策规定,约谈对象应当履行的价格收费义务和存在问题及其可能产生后果等进行直接明确阐述,确保约谈对象权益。
3.约谈对象应按照商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进行正式约谈,如实向约谈人作出详细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或回避问题,并对约谈人所提出的整改要求当场进行正面回应。
4.约谈全程由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形式包括笔录、录音或录像等,笔录格式见附表4)。约谈结束后,约谈相关人须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如约谈对象有异议需当场提出。
5.约谈结束15个工作日内,约谈对象应就约谈问题采取具体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至物价、财政、经信等部门。物价、财政、经信部门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及时跟踪督查,形成意见反馈约谈对象。约谈后仍不进行整改,或者落实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或个人,将对主要负责人调查问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本制度由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http://www.xz.gov.cn/zgxz/zwgk/20151023/008003002_c3cf87cd-cb5f-4486-9581-e9b994b1f860.htm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