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民政局 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民优发(93)10号文件和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苏民优(93)18号、苏财行(93)192号文件精神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的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1480元,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1190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890元。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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