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盐渎文化奖章”“盐渎文化新人奖”评审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盐渎文化奖章”“盐渎文化新人奖”评审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盐政发〔201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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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盐渎文化奖章”“盐渎文化新人奖”评审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盐渎文化奖章”、“盐渎文化新人奖”评审授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盐城市“盐渎文化奖章”、“盐渎文化新人奖”评审授予办法(试行)
为表彰在盐城文化强市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文化人才,激励广大文化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创新,为建设创业开放生态幸福的美丽盐城努力奋斗,市政府决定设立盐城市“盐渎文化奖章”、“盐渎文化新人奖”,并就评审授予程序等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盐城文学艺术、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等领域工作,为提升盐城文化影响力、竞争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文化工作者,均可参加“盐渎文化奖章”、“盐渎文化新人奖”评选。
二、评选标准
参加评选人员必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盐渎文化奖章”人选:必须在文艺生产创作、表演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深受人民群众喜爱,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获得所从事门类国家最高奖;在推动文化事业产业快速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盐渎文化新人奖”人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必须在文艺创作、表演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获得所从事门类省级最高奖;在推动文化事业产业快速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评选程序
单位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组初评、公示、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一)推荐申报单位
1.各县(市、区)宣传、文广新部门;
2.市有关部门;
3.经认定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各推荐单位依据当年下达的名额推荐,已被授予奖章的不再推荐。
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二)初评和公示
专家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评审,产生入围人选,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综合评审(终评)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对入围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送市政府批准。
四、表彰奖励
(一)“盐渎文化奖章”每3年授予一次,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5个。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盐渎文化新人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总数不超过10个。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五、组织管理
(一)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市分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组成,负责综合评审(终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
(二)设立评审专家库。由市内外公认有威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市外专家学者占有一定比例。每次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初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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