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专家评审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5〕208号
颁布日期:2015-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专家评审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专家评审费用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专家评审费用的规定

为推进法治、廉洁、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审查过程中专家评审费用等事项,现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如下:

一、专家评审费用标准

专家评审费用由相关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一般不得超过每人1000元/天,500元/半天;若评审项目专业性较强、项目风险较高,确需适当提高专家评审费用的,应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2000元/天,1000元/半天;特殊项目确需再提高的,按“一事一申请”原则,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二、专家评审费用来源

专家评审费用由组织评审的行政机关负责发放,在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向行政相对人收取。

三、其它有关规定

1.行政机关依法组织的专家评审,该行政机关本市范围内本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评审并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2.无明确法定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自行增加专家评审环节、不得授意或委托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专家评审、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自行组织任何形式的专家评审、论证等活动。

3.行政相对人依法或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咨询等活动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并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4.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家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应超过5人,5人以上的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但最高不应超过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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