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5〕202号
颁布日期:2015-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精神,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涉及我市取消、暂停、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及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共47项,其中:取消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暂停征收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7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吃透文件精神,对照梳理涉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收费项目和标准,不折不扣地将文件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解读。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收费部门和单位的督促指导,认真解读涉及的相关政策,对涉及面广、有一定影响的收费项目要重点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三、及时完备手续。涉及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表》(详见镇价费〔2015〕58号)报当地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使用涉及取消(含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收费代码。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此次政策调整后涉及的收费金额统计,并于2015年11月20日前报镇江市物价局(表格从邮箱:[email protected]下载,密码为:85272509。辖市区、镇江新区由当地价格部门汇总上报,市直以部门为单位汇总上报)。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省政府收费政策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主动及时变更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价格、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印发

附件

取消、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

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部门

备注

一

取消项目(28项)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16项)

1

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费

教育

2

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定费

教育

3

中小学英语口语等级测试费

教育

4

车辆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费

交通运输

5

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

交通运输

6

《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考务

收费

法制

7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考试收费

法制

8

珠算等级鉴定费和升级签证费

财政

9

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费

卫生和计划生育

10

电子政务数字证书收费

机要

11

风景名胜资源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

12

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有偿转移资金

民政

13

收费票据工本费

财政

14

收费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工本费

财政

15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工本费

财政

16

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二)

经营服务性收费(12项)

1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地震

2

房产网络信息服务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

3

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风险保证金

交通运输

4

规费代缴手续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5

房产档案查询证明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

6

城市绿化影响评价收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

7

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

工商

8

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代办企业年检手续费

工商

9

雷击灾害评估收费

气象

10

持章证(IC卡)费

公安

11

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

公安

12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

公安

二

暂停征收(5项)

(一)

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号牌费

公安

(二)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

公安

(三)

清真食品认证费

宗教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部门

备注

(四)

收养登记费

民政

(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质量技术监督

三

转经营服务性收费(2项)

(一)

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

外事

(二)

高速公路清障费

交通运输

四

降低收费标准(12项)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5项)

1

劳动能力鉴定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

降低50%

2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水利

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

降低20%

3

计量检定收费

质量技术监督

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

平均降低20%,具体

标准另行发文明确

4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公安

遗失补领、损坏换领

收费标准降低为每证

20元

5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

质量技术监督

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

平均降低20%,具体

标准另行发文明确

(二)

经营服务性收费(7项)

粮油市场交易手续费

收费标准由3‰降为1-2‰

粮油市场代理手续费

收费标准由4-5‰降为2-3‰

3

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企业开业登记代办

费、常驻代表机构代办费

工商

企业开业登记代办费

由500-2000元/户降

低为500—1000元/

户,常驻代表机构代

办费由1500元/户降

低为800元/户

4

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企业变更(包括合

并、分立等)登记代办费

工商

收费标准降低为400

元/户

5

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设计、代拟企业创

建、改制方案收费

工商

收费标准降低为2000

元/户

6

消防设施检测费

公安

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

降低20%

7

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

财政

由按交易金额分档收

费调整为底价按交易

金额实施差额费率分

档计费,溢价金额实

施定率计费,具体标

准另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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