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城乡统筹,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为核心,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全职业生涯、全过程衔接的职业培训制度,整体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带动能力,为打造五大新兴产业,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市开展各类职业培训不低于70万人次,每年开展各类职业培训10万人次以上。对劳动预备制对象普遍开展初次就业岗前培训,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普遍接受一次技能提升培训,实现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量30%的目标。就业转失业人员加强转岗技能训练,实施再就业培训15万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均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
二、统筹社会资源,构筑多元职业培训体系
(三)健全统一的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以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城乡劳动者、企业在岗职工、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一梳理各类职业培训政策,分类细化各类培训对象奖补政策。
(四)发挥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基础作用。依托职业(技工)院校和重点骨干企业,高效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推进专业设置紧密对接产业发展,课程内容紧密对接企业岗位需求,教学过程紧密对接生产过程,学历教育紧密对接职业培训。组建职业培训联盟,构建形式多样、管理规范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重点围绕“5+X”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建立1-2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实训示范基地、4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示范基地、10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示范基地,完成镇江技师学院、市东方技工学校异地迁建,争创1所省重点技师学院。
(五)强化企业职业培训主体作用。引导各类企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人力资源的实际情况,建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提升职工技能。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探索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办法。支持和推动企业工会监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落实。“十二五”期间,建立100个企业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20个与我市产业转型相匹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产生1000名企业首席技师和10名“镇江市首席技师”。
(六)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实现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付费培训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推行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规范职业培训市场,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三、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七)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依托实施“就业培训援助计划”,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新成长劳动力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等继续开展免费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技工)院校学生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其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十二五”期间,全市就业技能培训人数达10万人以上。
(八)鼓励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广泛开展新员工上岗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结合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采取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师傅带徒弟、技能竞赛等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行业、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十二五”期间,全市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人数达35万人以上。
(九)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积极开展创业培训。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群体参加创业培训,重点加大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技师学院学生,中等职业(技工)学校、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以及初始创业者的培训力度。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分类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健全政策扶持、培训服务相结合的创业工作体系,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加大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十二五”期间,创业培训人数达4万人以上,创业成功率6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15万人。
四、创新培训模式,注重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十)坚持就业导向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标准,创新职业培训模式,促进职业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素养。逐步建立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一体化”技能培训课程体系,加快培训教学资源信息化建设。鼓励校企合作培养,凡以委托培养、提供教学捐助等形式与各类职业(技工)院校联合办学,培训一线在职人员和招录职业(技工)院校学生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20%的,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返还当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府统筹部分。
(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校企合作培养教师机制,组织技师学院和省重点技工院校联系挂钩全市50家规模企业,通过项目委托、共建实验室、产学研联合,参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建立教师达标机制,重点突出专业课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到2015年技师学院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达到80%以上,理实一体化“双师型”教师达80%以上。研究改革教师引进制度和招聘办法,实施职业(技工)院校优先选聘在省以上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以上的选手任教的制度,畅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任教渠道,探索建立外聘教师奖励制度,吸引优秀教师从事职业培训。实施“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师全员”三大培训计划,全面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教学水平。建立职业(技工)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安排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实践时间不少于2个月。采取面向社会、多渠道补贴的方式,加快选拔培养一批创业培训讲师和创业咨询师。
(十二)规范培训质量管理。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完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严格资质审核认定。加强培训过程监督,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绩效考核等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十三)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水平。把职业技能鉴定(结业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培训结束需申领政府资助的,一律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结业考核,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结业证书。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使用考务平台、统一证书管理”的原则,优化技能鉴定运行程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过程监控,减少人为干扰,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水平和质量。
五、落实政策措施,提升高技能人才经济和社会地位
(十四)提升技能人才待遇。积极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技师班毕业生,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可分别参照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享受与高等院校毕业生相同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定期公布技术职工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建立完善职工凭职业技能资格等级、业绩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制度,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可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高技能人才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可以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方式给予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
(十五)调整完善高技能人才奖励政策。全市每两年开展“首席技师”评比,每次评选5名,一次性奖励每人2万元,被评上“首席技师”荣誉称号的,经考察合格可直接作为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提高技术能手、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或技师的津贴标准,逐步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
六、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职业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十六)建立多元经费投入机制。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完善和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合理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乡参加劳动预备制等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和一定生活费补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本人,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贴;对参与市级以上职业标准、行业通用标准、技能鉴定题库开发的人员给予奖励等。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培训标准制定、教材题库开发、师资培训、质量督导、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经费投入占就业专项资金比例逐年增长。各企业要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按照《就业促进法》和《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企业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可依法统筹协调开展统一组织培训。落实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不少于20%专项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
(十七)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引入项目化管理、绩效评估等办法,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各地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求,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切实做好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的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对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积极协调配合,强化职业培训工作组织保障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市政府分管人社部门领导统一协调,市人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标准,细化培训质量监控措施和培训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等具体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职业培训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教育部门要将职业培训工作纳入创新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开展职业培训;地税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宣传、国资、建设、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职业培训相关协调配合工作。各辖市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完善工作措施,真正通过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质量,稳定和促进就业。
(十九)编制培训规划。各地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成效,在全市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风尚,树立一批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营造争当优秀高技能人才的氛围,为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跨越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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