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文号:赣人社发〔2015〕14号
颁布日期:2015-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1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比例从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比例从1%降至0.5%。

二、从2015年3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部分,可以冲抵年度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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