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遵照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局要参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附件: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3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
为正确实施法律法规,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
第一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省局成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审会”)。案审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分管法制监督或稽查执法的副局长担任执行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由办公室、人事处、规财处、法监处、稽查局、食监处、保化处、注册处、器械处、安监处、流通处和驻局监察室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案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案审办”)。案审办设在法监处,法监处负责人担任案审办主任,法监处副处长、稽查局副局长担任案审办副主任;法监处、稽查局、办公室的相关人员为案审办工作人员。
案审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案审会日常工作;对需要提交案审会讨论的案件先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建议和意见,再提交讨论;对案审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案件是指重大、复杂或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重大案件是指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情节特别恶劣,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如危害后果严重致伤、致残、致死,或涉及面广,以及涉外等案件。
复杂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曲折、调查困难、认定困难案件。如违法嫌疑单位(人)超过3个以上,或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或办案机构和法制监督机构处理意见不一致;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需提交案审会讨论决定等案件。
处罚较重案件是指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批准证明文件,或者罚没款数额合计超过30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前,由案件承办单位先行合议,并根据合议意见发出听证告知书;案审办负责人参加案件合议;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由案审办发出听证通知书,并组织听证。
听证结束后,由案审办向重大行政处罚案审会执行主任报告,提出召开案审会会议的建议;经主任同意后,择期召开案审会。
第五条召开案审会应当由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得到实际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人同意,对表示不同意的意见予以记录。案件承办人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六条案审会及案审办对案件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一)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二)管辖权限是否合法;
(三)处罚对象是否正确;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五)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六)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七)定性是否准确;
(八)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九)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案审会由主任主持,也可委托执行主任主持。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由案件承办单位报告案情和合议意见;
(二)由案审办报告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
(三)由会议参加人发表意见、讨论;
(四)由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的意见,形成最后意见;
(五)由主任、执行主任和委员表决通过意见。
第八条重大案件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后,根据多数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或案件线索涉及其它单位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处理;
(二)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定性不准确的,退回案件承办单位重新调查;
(五)办案程序不合法的,退回案件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六)对于符合裁量权规定的,依法作出免除、从轻、减轻处罚等决定;
(七)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
第九条案审会由案件承办单位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附卷存档,同时由局办公室作会议纪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案审会主任或执行主任审签,作为行政处罚的审批依据归入案卷。
第十条案件承办单位根据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意见书》,经局法律顾问审核后,送分管局长签批后报局长批准。经局长批准后,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案审会参会人员应在会议结束时交回所有案情资料,并按规定对案审会内容保密。
第十三条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案件办理和案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本规定为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内部程序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规定》废止。
附件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关晏民
副主任:肖一华田克仁梁义敏吴维吴衍钧肖云昌
执行主任:吴衍钧、肖一华
委员:冷建刚皮瑛章光文吴腮忠付新华万勇余大庆
胡国健刘小俊罗礼生张惠民汪汛陈琳
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监处。
主任:吴腮忠
副主任:钟婷余锋
工作人员:肖会友邱国强江智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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