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司法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司鉴字[2012]58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属司法鉴定机构:

《江西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办法(试行)》于2012年10月26日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机构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遇到的突出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江西省司法厅

2012年10月26日

江西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颁规章,结合本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列入本办法考评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备配置、内部管理、执业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性考评。

第三条经省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考评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执业场所及仪器设备。(7分)

1、有固定的执业场所。(2分)

司法鉴定所执业场所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2、司法鉴定机构标牌悬挂醒目(包括匾牌、桌牌、胸牌)。(1分)

3、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设置独立、完备。(2分)

4、按照标准配置仪器设备。(2分)

属必备的仪器设备,具有所有权凭证;属建议配置的仪器设备,具有诸如租赁使用等协议或者能够证明责、权、利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对仪器设备有特殊环境要求的,有符合该仪器设备环境要求的场所。

第六条所务公开(5分)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2分)

《司法鉴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司法鉴定人照片、执业类别及执业证号、司法鉴定执业范围、办理流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制作统一的公示板,集中公示基本信息和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1分)

受理制度、时限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诚信制度、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3、按时上报季度、年度数据和工作信息,有效运用司法鉴定信息管理平台。(1分)

4、正确开展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报刊、媒体、网络做好司法鉴定的宣传报道工作,无不实宣传。(1分)

第七条鉴定人员管理。(8分)

1、每项鉴定业务不得少于3名鉴定人。每项业务兼职人员不超过50%,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行政、辅助人员,但最高不超过30%。(3分)

2、具有高级职称的鉴定人不低于30%的比例,其中,法医类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中具有法医师资格的不得少于2名。(2分)

3、建立教育培训和定期学习制度,组织鉴定人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学习每月不得少于1次。(3分)

第八条财务管理。(8分)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内容,定期公布账目。(2分)

2、所有收费应当据实出具正式发票并全额入账。(2分)

3、建立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金,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收费2%–5%提取,做到专款专用。(2分)

4、建立鉴定机构发展基金制度。每年提取不少于收入的10%的发展基金。(1分)

5、建立鉴定人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缴纳鉴定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业保险。(1分)

第九条业务管理。(40分)

(一)统一受理委托规范(10分)

1、建立司法鉴定统一受理制度,明确相关内容,建有统一受理登记簿。(1分)

2、有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2分)

委托书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在委托书中注明。

3、认真审查鉴定委托事项。(2分)

(1)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0.5分)

(2)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0.5分)

(3)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完整、充分;(0.5分)

(4)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司法鉴定案件。(0.5分)

4、遵守司法鉴定案件受理时间规定。(1分)

5、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2分)

(1)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件件有登记;(0.5分)

(2)对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事先向委托人说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0.5分)

6.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2分)

(二)鉴定实施规范(10分)

1、建立并严格执行指定或选择鉴定人鉴定制度。(1分)

2、建立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1分)

3、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1分)

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有专人负责,并建有专门的登记簿。

4、建立鉴定设备管理制度。(1分)。

有专业人员使用,按时校准,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

5、利用委托人提供的外部检测、检查结果信息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或者在司法鉴定文书中直接引用其他组织(如医院)出具的检测、检查结果的,应当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采用程度进行核查或者验证,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清晰标明。(1分)

6、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向本机构以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进行咨询的,专家咨询意见附卷。(1分)

7、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终止鉴定的,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酌情退还鉴定费用,并有记录;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有委托人同意的文字材料和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文字材料。(2分)

8、对复杂、疑难、有影响的或者涉外鉴定案件建立集体讨论制度,有相关记录并存放卷内。(1分)

9、按时完成委托鉴定事项。(1分)

(三)鉴定文书出具规范(12分)

1、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规定。(5分)

鉴定文书正文的基本内容包括:(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

2、建立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制度。(3分)

指定专人对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人必须为高级职称;签发人由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质量主管签发。

3、鉴定文书印章齐全。(2分)

(1)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或盖章;(1分)

(2)鉴定文书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的红印和钢印,册页加盖骑缝章;(0.5分)

(3)鉴定文书出具后发现错误做实质性修改的,以追加文件或者更换文书的形式实施,并作符合规定的声明。(0.5分)

4、按照规定送达司法鉴定文书。(2分)

(1)与委托人事先约定的,按约定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1分)

(2)按照规定或约定送达鉴定文书,在登记簿上记载(领取人姓名、证件及时间)。(1分)

(四)鉴定人出庭规范(2分)

1、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明确相关内容。(1分)

2、建立出庭登记簿,记录法院通知出庭的时间、出庭人姓名、出庭情况。(1分)

(五)保密规范(2分)

1、建立保密制度,明确相关内容。(1分)

2、没有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委托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1分)

(六)重大鉴定事项报告规范(2分)。

1、建立报告制度,明确相关内容。(1分)

2、无应报未报情形。(1分)

(七)司法鉴定援助规范(2分)

1、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明确相关要求。(1分)

2、认真完成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鉴定援助案件,无有效投诉。(1分)

第十条质量管理(22分)

(一)质量控制(4分)

1、建立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内部质量控制、质量推进(能力验证、认证认可)、质量跟踪、投诉处理等要求。(2分)

2、每项业务均有明确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主管。(1分)

3、技术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主管负责鉴定质量的审核把关,并经授权签署发文。(1分)

(二)能力验证(5分)

1、机构参加能力验证,不发生应参加或漏参加能力验证项目的情形。(2分)

2、连续2年单项业务通过,所有能力验证项目均通过。(3分)

(三)认证认可(4分)

1、申报认证认可(1分)

2、通过认证认可(3分)。

(四)采信率(6分)

1、建立检案质量跟踪制度,并及时回访登记(2分)

2、采信率达90%以上。(4分)

(五)投诉处理(3分)

1、建立受理投诉制度,明确相关制度。(1分)

2、积极受理投诉,及时查处投诉。(2分)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10分)

(一)档案管理制度(5分)

1、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包括档案的登记、装订、借阅、保管、销毁、移交等相关内容的档案管理制度。(1分)

2、档案有专人负责。(1分)

3、文字档案和实物档案分柜分类存档。(1分)

4、及时整理、立卷、归档。(2分)

(1)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复印、拍照或扫描存档,如不便复印、拍照或扫描存档的,附加说明;(1分)

(2)档案立卷、归档和接收符合规定,有相关的登记手续;(1分)

(二)案卷规范(5分)

1、案卷应符合下列基本要素和排列顺序。(5分)

(1)案卷封面(写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文书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2)封二(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3)卷内文件目录表;(4)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5)受理通知书存根;(6)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7)送鉴材料;(8)鉴定笔录;(9)鉴定文书发文底稿;(10)鉴定文书;(11)送达回证;(12)收费凭据复印件;(13)其它与鉴定有关的材料;(14)备考表;(15)案卷封底。

第三章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厅、设区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考评,司法鉴定协会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考评以年度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考评实行百分制。每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该项扣分标准扣分。每一项规定的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五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档。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达标,不满70分为不达标。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工作考评,采取自评、初评、复评方式进行。在鉴定机构自评、设区市司法局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初评的基础上,省厅进行复评;根据需要,省厅也可直接对鉴定机构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评结果以零分计。设区市司法局在2月底前将初评结果上报省厅,省厅在3月底前审定并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八条考评采取实地查看、抽查案卷、查阅基础台帐、统计报表、存档文书与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抽查案卷实行随机抽样的办法,从司法鉴定机构当年度办理的鉴定案件中抽取。年鉴定量在200件以上的,按5%抽取;年鉴定量在200件以下的,抽取案件的数量不得少于10起;年鉴定量不足10起的,全部检查。有多个鉴定类别的,每个类别案件按一定比例抽取。

第二十条建立执业考评档案,如实记载考评结果,并及时对被考评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被考评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省厅对考评情况予以通报。

对考评获得优秀等次的司法鉴定机构,由省厅颁发证书和奖牌,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享受优先待遇。

对考评不达标的鉴定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将考评结果附录名册,予以公告;连续三年不达标且符合注销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对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弄虚作假导致考评结果不实的,撤销原考评结果,由省厅重新进行考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