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司法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修订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122号),省厅对《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赣司发[2009]15号)中第一节《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修订,并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新修订的标准,原《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的第一节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予以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细化标准:

第(一)、(二)、(三)、(四)项: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两个月以下的处罚。

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第(五)项:

1、有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

3、有该违法行为,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止执业两个月以下的处罚。

4、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给予停止执业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细化标准: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处罚。

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细化标准:

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

1、有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该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材料一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3、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两项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供虚假材料三项以上,给予停止执业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市司法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第一款第(一)项:

1、有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有该违法行为,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一款第(二)、(三)项: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一款第(四)、(五)项: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内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一款第(六)项: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

3、有该违法行为,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

4、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业整顿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一款第(七)项:

1、有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该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材料一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

3、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两项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供虚假材料三项以上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事务所执业条件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一款第(八)项:

1、情节一般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暴力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事务所执业条件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二款: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细化标准:

第一款:

1、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

2、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处罚情形的或在受到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处罚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

3、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情形的或在受到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

4、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或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或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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