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司法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经报省法制办备案后已作部分修改,并在《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公布,现将修改后的《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修改后的文件执行。
附:《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执行标准(试行)
第一节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细化标准:
第(一)、(二)、(三)、(四)项: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的处罚。
3、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具有第四十七条两项及以上行为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第(五)项: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罚。
3、有三次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细化标准: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处罚。
3、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具有第四十八条两项及以上行为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细化标准:
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2、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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