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患儿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患儿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委宣传部等 | 文号:赣卫医政字[2010]104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江西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患儿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赣卫医政字[2010]10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确保全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严格患儿住院费用结算管理,使各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患儿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民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患儿住院费用结算办法
为进一步严格全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患儿住院费用管理,做好城镇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和财政补助等四项补助政策的衔接,确保各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治疗定点医院
实行治疗定点医院制度,在全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定点医院治疗的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儿住院费用,按照《江西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对治疗定点医院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根据确定病种的标准诊疗方案,住院费用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管理,具体费用补助标准详见《实施方案》。
对于疑难、复杂、经省协调办审核同意在外省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其住院救治费用可依据实际发生费用予以核报。
三、补助对象
持有我省常住户口,符合救治条件,在治疗定点医院开展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治疗的已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患儿。
四、补助程序
(一)患儿出院后,由治疗定点医院填写《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信息汇总表》,将患儿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农合证或医保证、《江西省儿童两病救治试点工作救治经费审批表》、出院小结等一式三份送(寄)至患儿所属地县级协调办申请结算垫付资金(以上材料可以为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同时报送一份至省协调办备案。属于城乡困难群众的患儿还需提供农村五保户证明、低保证、“三院”供养孤儿证明或低保边缘户认定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患儿入院时预付的20%病种定额费用在出院时由治疗定点医院回付。其中白血病患儿在完成第一次阶段治疗(诱导缓解治疗或巩固治疗)后结算一次,以后每完成一年治疗结算一次。
(二)县级协调办在接到相关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核,并随机抽查治疗定点医院。
(三)县级协调办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按不同情况分别送同级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民政部门,各结算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将住院费用拨付给治疗定点医院。治疗定点医院应出具收款票据并送(邮)至拨付单位。有关费用结算情况由县级协调办收集汇总,逐级上报至省协调办。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救治儿童,由城乡医疗保障(含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定额费用的70%、由城乡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补助定额费用的20%、其余由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内安排的资金补助。
(四)对于疑难、复杂、经省协调办审核同意在外省治疗定点医院治疗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其住院费用先由家属垫付结算,持患儿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新农合证或医保证复印件、《江西省儿童两病救治试点工作救治经费审批表》、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和省协调办出具的转诊同意书,由当地县级协调办依据实际发生费用协调按规定比例核报。
(五)受救治患儿在本省或外省治疗定点医院治疗并存病的诊疗费用,转出外省治疗前在本省治疗定点医院所发生的诊疗费用,以及儿童白血病高危组的诊疗费用,白血病患儿按临床路径完成了诱导、巩固、维持阶段全程治疗救助任务后的停药观察随访费用(随访的时间、内容由各定点医院根据患儿病情的需要自行决定),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规定自行结账核报。
(六)对年度内未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符合救治条件的患儿,由其家属补交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缴费资金后,可补充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新农合、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办结参合(参保)手续,发放新农合(医保)证。
五、有关要求
(一)住院费用结算工作涉及部门多,操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把这项惠及群众的好事办好办实。
(二)各级卫生、财政、人保、民政部门和治疗定点医院要高度重视,将其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协调办要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做好住院费用拨付的协调工作。新农合、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治疗定点医院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做好住院费用结算有关信息资料的整理、保存和报送。
(三)各地要加强对住院费用结算工作的监管和督导,严禁弄虚作假套取住院费用。省协调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的住院费用结算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核报不及时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弄虚作假套取住院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各单位之前已经结算完毕或者正在办理结算患儿住院费用的继续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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