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抚府办发〔2015〕61号
颁布日期:2015-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5〕61号

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法办字〔2015〕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日

关于做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做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要求,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和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推进“法治江西”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原则上应当公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三、公开的内容

(五)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六)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隐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以及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等内容。

(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不予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八)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九)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十)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应当从互联网上撤下。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的“行政执法栏目”是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在网上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统一平台。

五、监督和保障

(十二)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网上公开职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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