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跨县区界河流断面水质定期监测评比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跨县区界河流断面水质定期监测评比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字〔2014〕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跨县(区)界河流断面水质定期监测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跨县(区)界河流断面水质

定期监测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跨县(区)界河流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跨县(区)界河流断面的水质定期监测评比活动,特制定我市跨县(区)界河流断面水质定期监测评比办法:

一、评比依据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12〕34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表水资源分级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资源字〔2013〕16号)、《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环保抚河行活动方案的通知》(抚常办字〔2014〕12号)。

二、评比对象、范围

评比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评比范围为各县(区)境内主要河流出入境断面。

三、评比指标

评比断面监测项目、评价标准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进行,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确定监测断面水质类别。根据《江西省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技术大纲》和抚州市境内水功能区水质特点,在水质分析指标中选取氨氮、高锰酸盐指数(CODmn)、砷、铅、镉、汞、总磷、BOD5、铬(六价)、氟化物、挥发性酚、pH值共十二项作为界河水质评比指标。

四、评比方法

(一)考核单位。

市水利局负责跨县(区)界河流断面的水质评比工作。市水文局负责跨县(区)界河断面水质的监测工作,监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二)评比计分。

1.总的评比原则为“对比法”,评比得分基准分为100分,十二项水质评比指标权重一致。考虑评比断面与去年同期断面水质对比变化A1、与管理目标水质限值对比变化A2、与当年同期入境断面水质的对比变化A3(无入境断面行政区无此项)三项变化因素,得出最终得分A。

A=100×[1-(A1+A2+A3)÷3]式中:A1=[(C氨氮-D氨氮)÷D氨氮+(…)+(CpH值-DpH值)÷DpH值]÷12;A2=[(C氨氮-E氨氮)÷E氨氮+(…)+(CpH值-EpH值)÷EpH值]÷12;A3=[(C氨氮-F氨氮)÷F氨氮+(…)+(CpH值-FpH值)÷FpH值]÷12

C为当月实测指标数据;D为上年度同期指标数据;E为水功能区管理目标限值;F为当月入境断面水质指标数据。

pH值为无量纲指标,当pH值大于或等于6、小于或等于9时,此项指标评分为零分;水质pH值小于6时,基值为6;水质pH值高于9时,基值为9;此项指标只有扣分。

2.评比年份全年得分为各月得分算数平均值(得分保留2位小数)。

3.对于新开展监测的行政区,以上年全市界河监测断面水质平均值作为对应D值。

4.对于有多条入境河流的县(区),当月入境断面水质指标数据F取该县(区)所有入境河流水质的算术平均值。

5.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污染所影响的相关评比指标在污染期间不参与评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负有责任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

五、结果发布

每月水质监测情况抄送各评比单位。对评比结果为前三名的县(区)给予一定奖励,后三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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