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吉府办字〔2015〕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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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的分管领导、一名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和一名联络员。主管领导、专家和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于4月30前报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彭飞联系电话:8186713,15079656616
传真:8186704
201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整合我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灭火是指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消防应急救援是指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组织指挥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市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建市本级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指挥长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军政主官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吉安军分区、吉安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指挥机构职责
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本级预案处置的较大火灾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
(二)部门共同职责
1.健全本部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联动工作制度和预案。
2.加强本部门联动力量的管理和训练,定期参加联动工作会议和演练。
3.接到命令后,组织本部门联动力量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受领并完成分配的处置任务。
(三)部门具体职责
1.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制定完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及消防应急救援的处置工作,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按规定上报省政府。
2.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灾害现场及各单位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邀请新闻媒体、协调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发布灭火救援信息。
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处置及联合演练所需经费的保障,并做好相关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集治安、交通、特巡警等相关警种到场,组织警力实施现场交通管制和警戒,确保灭火救援区域交通顺畅,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保护现场指挥部及作战区域要害部位安全,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对处置现场内的人员进行疏散。
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军分区、武警支队:分别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官兵到场,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人员营救和物资疏散。
6.市民政局:负责根据救援需要配合事发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市环保局:负责灾害现场环境监测,协助救援队伍划定灭火救援现场危险区域范围;对大气和水环境进行监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确定超标区域范围和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火灾及消防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因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受伤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认定及其与之相关后续工作。
9.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建筑专家以及供水、供气相关部门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供气、供水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组织供水部门对灾害事故救援现场自来水管网进行增压、减压,必要时停止部分地区的供水,调度园林绿化洒水车对火灾现场消防车辆进行供水;组织供气部门对事故现场和周围实施燃气管制,调动燃气等相关方面的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和专家、人员及技术支持;根据需要,调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支持。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处置现场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组织协调因灾受损道路的抢修工作,组织调配救援人员、撤离人员以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1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伤员的转运、治疗工作,并负责事故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与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联系,确保伤员的有效救治。
12.市安监局:负责调集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等专家、技术人员及救援装备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13.市气象局:负责监测灭火救援处置现场气象信息,做好分析预测,及时为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实况和预报。
14.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协调并保障灭火救援现场消防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用频安全,协调除“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以外各成员单位的无线电频率,解决通讯干扰,保障救援指挥信息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传递时信道畅通;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无线电应急通信保障。
15.市供电公司: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火灾和消防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调度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第三章联动工作制度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市本级成员单位召开一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具体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主要通过专题调研、交流培训、工作研讨、技术交流等形式,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专业优势,分析研究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联动协作机制。
第六条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消防支队备案。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如需变更应及时报备案部门。
第七条专家组制度。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由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灾情。
第八条值班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全天候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九条定期演练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市本级成员单位进行1至2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提升协调联动能力。
第四章联动响应
第十条市政府根据火灾与消防应急救援处置需要,视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指挥部,统筹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指挥部设立作战指挥组、技术专家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相关联动单位要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按照指挥部的任务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作战指挥组由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完成灾害现场的警戒、灭火、救援、破拆、供水等各项战斗任务。
第十二条技术专家组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专业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负责评估灾害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参与制定作战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通信保障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组成,主要负责统一通信联络方式、方法和信号,组织现场通信,维护现场通信秩序,保持现场通信顺畅。
第十四条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灭火救援现场各类器材装备的调运和各类生活物资调拨,现场伤员的及时救治以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抚恤及社会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成,主要负责收集、整理灾害现场及各单位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统一发布灭火救援信息。
第五章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市政府负责市本级及各地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特殊时期可视情随时组织。
第十七条督导检查可采取联合督察、分片督导等形式进行,主要对各成员单位落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职责和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督导检查结束后,由市政府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参照本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方案,并分情况制定具体联动工作预案。
第二十条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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