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府办字〔2014〕294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解决极少数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设立吉安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其主要功能为:募集资金;向本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二)基金筹集。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有:接受省级疾病应急救助拨付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疾病应急救助资金60万元,统筹各县(市、区)按辖区内上年末户籍人口人均0.5元/年的标准预算安排资金,并归集到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接收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72小时内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具体支付政策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政策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参保人员符合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急重危伤病,确需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医药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城乡医疗救助对吉安市范围内户籍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政策范围内按规定给予救助。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费用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管理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挤占和抵扣。市级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卫计委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管。成立吉安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救助基金的主管机构。委员会由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制定同级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协调及确定救助基金重大政策事项;监督基金运行;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
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检查。
五、救助对象身份确认
医疗机构接收应急救助患者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按要求及时采集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进行身份确认。
(一)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的患者身份确认
1.经治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派出所请求协助认定患者身份。
2.辖区内派出所应及时出警,主动确认患者身份,并于72小时内出具《吉安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认定表》(附件1)。
3.若明确为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的患者,经治医疗机构可进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程序。
(二)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困难患者身份确认
1.患者向经治医疗机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吉安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认定表》、参保患者的新农合证或医保证复印件及患者困难情况证明。
2.经治医疗机构在初步审核后,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填写《吉安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表》(见附件2),按季度汇总填写《吉安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附件3),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县级经办机构。市属医疗机构及井大附属医院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直接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县级经办机构召集财政、人社、民政、公安部门对应急救助患者相关救治信息及应急救治费用进行核定,并提出初审意见。县域内的,各相关部门直接核定。县域外的由县级经办机构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至患者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相关信息及费用核定,井大附属医院及市属医疗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至患者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核定。
六、基金申请与审批
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协调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经办机构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吉安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表》和《吉安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报送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转办的一并报送。
(二)审核。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及时对经治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申请进行统计汇总,每季度第三个月由市疾病应急救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财政、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对上季度上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提出会审意见。
(三)拨付。会审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由市卫计委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属于公共卫生经费、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流浪乞讨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
七、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部门履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紧急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三)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等信息。
(四)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身份明确的患者家庭困难情况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重危伤病合规医疗费用支付的监督管理。
(六)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
(七)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明确专(兼)职人员落实报告制度,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贫困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落实办公经费,基金管理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和办公场所,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衔接,确保长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此项制度积极稳妥建立、长效持续运行。
(三)探索完善,巩固提升。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巩固实施成效,逐步完善政策。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机制,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附件:1.吉安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认定表
2.吉安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表
3.吉安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
相关附件:认定表、申请表、汇总表.doc
http://www.jian.gov.cn/pubinfo/fgwj/qtlwj/201501/P0201501043354687183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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