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20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机动车停放者,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向物价部门申报停车场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市直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实施本细则。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规划设置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及管理,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协助对停车乱收费行为治理。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规划设置城市停车场,做到整体规划,合理布局,便于停放,有利交通。协助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核。
工商部门:负责对停车服务收费单位资质的审核。协助对停车收费行为的规范。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场有序发展;负责停车收费行为的规范和治理;协助对停车场规划设置及资质的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财务的监督管理;协助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收费行为的规范。
城管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停放设置及管理;协助对停车场规划设置及收费行为的规范。
房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内设停车场的设置及管理;协助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行为的规范。
交通部门:负责对营运车辆停放监督管理;协助对停车场的规划设置。
人防部门:负责充分合理利用人防工程资源停车,缓解停车场压力。协助对人防停车场停车收费行为的规范。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型、停放场类型等因素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根据人口规模、路网容度、交通状况,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区域划分为三类:
一类:中心城区东至沿江路、西至井冈山大道、北至井冈山大桥西——城北圆盘、南至吉福路——田侯路以内范围;
二类:东至正气路、西至吉州大道,北至庐陵生态文化园,南至赣江大桥——迎宾大道以内范围;
三类: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吉安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其它区域。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六类:
一类:九座以下(含九座)客车,二吨(含二吨)以下货车;
二类:十座至十九座(含十九座)客车,三吨以上至五吨(含五吨)货车;
三类:二十座至三十九座(含三十九座)客车,六吨至十吨(含十吨)货车;
四类:四十座以上客车,十一吨至十五吨(含十五吨)货车;
五类:十六吨以上货车;
六类:二、三轮(不分型号)摩托车。
第七条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可以分为次、小时、日、月。“日”指24小时,“月”按30天计算。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垄断性、补偿性和竞争性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和市政工程附属营业性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其服务的专业停车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等。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包括:城市公共露天停车场;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文化宫等事业单位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银行、保险等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楼(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住宅小区在不影响本小区业主停车的前提下,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向社会提供的停车服务。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包括: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外专业停车场(含机械或立体停车场);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四)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的矛盾,合理利用停车服务资源,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免费停车场所。对不具备免费条件的,可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物价部门确定。
第九条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在申请停车场收费时,按规定向物价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核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正式文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者除应提交第九条第(二)、(三)项资料外,还应将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在正式对外营业七日前向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物价部门收到经营者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批准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按土地所属性质和建设资金来源的不同,其收费主体可分为政府、集体和投资经营者。
(一)机场、车站、码头和市政工程附属营业性停车场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由管理单位收取停车服务费。
(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占道费由市交警部门代政府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单位利用院内停车收费由本单位收取停车服务费。
(四)利用市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停车收费由人防工程所有权单位收取停车服务费。
(五)住宅小区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
(六)商业专业停车场和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由投资方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应在其显著位置设置物价部门监制的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收费单位、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停车收费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在发票上说明停放车型、时间等内容,对停车场不提供发票和票据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
(三)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创造条件实行IC卡计时收费,同时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四)停车场收费员应当佩戴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员证》方可收费。
(五)《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对停放在停车场内收取了停车费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责任,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丢失,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对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的车辆;
(二)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或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停车场的车辆停车不超过一小时,以及从事公益服务的车辆;
(三)对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即停即走的车辆;
(四)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五)在宾馆、招待所住宿客人的自备车辆;
(六)对进入不具备免费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等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七)凡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免收停车费;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并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2日市物价局、市交警支队、市工商局印发的《吉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办发[2008]10号文件所涉及的停车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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