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和市直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和市直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和市直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吉府办字〔2012〕280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着力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传媒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和市直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是国家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的民生工程,体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农村住房困难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弱势群体的关心。各级建设、发改和财政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向上申报计划和争取资金。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规划,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应纳入同级国库设立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管理。县级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拨付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台帐,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补助政策、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四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等行为。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对补助对象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取消其补助资格,并及时追回其所领取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二、进一步加强市直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吉安一中新校区、白鹭洲中学新校区、吉安职业技术学院、市委党校搬迁工程、市中心人民医院城南分院、市儿童医院、市广电传媒中心等市直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相关学校、医院、文化等单位要积极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争取资金,凡争取到的项目资金要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确保专款专用;争取的其他专项资金(包括设备购置经费),凡与政府重点项目确定的投资内容相同的,也应全部纳入重点项目统筹安排使用,不得为了本部门和单位利益挤占、截留上级专项资金,搞重复建设,造成损失浪费。
市本级政府统筹安排(含融资安排)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吉府办发〔2009〕16号)规定,加强政府投资评审,实行“先评审,后预算、招标、结算”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财政投资不折不扣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项目资金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项目进度,将款项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基本建设的项目资金累计拨付金额达到投资计划的90%时,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待项目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再进行项目资金结算。
市直各有关学校、医院等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拿出更多的自有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为政府排忧解难。单位取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经营性净收入,应作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之一,纳入重点项目统筹管理和使用。单位动用自有资金应实行严格的报批制度,不得随意添置设备、搞装修和改造,坚决杜绝学校、医院等项目建设单位随意开支、铺张浪费的现象出现。
市监察、财政、审计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对截留、挪用、浪费项目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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