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务车安装使用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FC)车载装置支付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务车安装使用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FC)车载装置支付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务车安装使用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FC)车载装置支付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务车安装使用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FC)车载装置支付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安市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地址:吉安市吉州区石阳路93号,网站地址:http://www.jagslw.com,联系人:高青,13707967637;左行山,13766214442。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省公务车安装使用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FC)车载装置支付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各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减少交通拥堵,规范公务车的通知费支付,加强廉政建设和严格财政务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本省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车,安装使用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FC)车载装置支付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省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于2011年12月底前安装电子不停车收费(EFC)车载装置,使用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支付车辆通行费。电子不停车收费(EFC)车载装置购置费用和预存通行费,由各单位在公务车运行经费中自行解决。至2013年3月31日,所有安装电子不停车收费(EFC)车载装置并使用储值卡的车辆,在本省内行驶高速公路时,通行费享受九五折优惠。逾期将予以调整。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本省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报销公务车辆在本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现金缴费车辆通行费票据。
三、本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务车辆参照执行。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电子收费车载装置准时安装到位。
五、具体办理事宜请与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联系,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负责派人上门安装。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应为安装电子不停车收费(EFC)车载装置提供便利。联系电话:0791-6130015,6130023。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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