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新增划拨用地收取划拨权益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新增划拨用地收取划拨权益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2〕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新增划拨用地收取划拨权益价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新增划拨用地收取划拨权益价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就我市城市规划区新增划拨用地收取划拨权益价款,明确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内(含昌江区竟成镇、西郊垦殖场、吕蒙乡、鲇鱼山镇、丽阳乡、荷塘乡、国营枫树山林场),除军事、保障性住房、特殊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外,对其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统一纳入到收取划拨权益价款范畴,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划拨权益价款。此项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前,已完成征地报批的划拨用地项目,以及经市政府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同意,但未实施征地报批的划拨用地项目,按原有支付土地取得成本模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划拨权益价款收取标准

土地划拨权益价款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土地报批相关费用等,不包含地上附着物拆迁成本。

(一)划拨权益价款标准综合考虑各片区土地报批、征地等土地取得成本大幅增加的因素,参考各片区产业形态及土地市场状况确定。原则上依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26号)所确定的片区范围,划拨权益价款标准分为:1、竟成镇、西郊垦殖场区域70万元/亩;2、吕蒙乡区域50万元/亩;3、鲇鱼山镇、丽阳乡、荷塘乡区域30万元/亩。如使用国营枫树山林场土地,视项目坐落区域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对军事、保障性住房、特殊公共设施项目给予扶持,原则上不收取划拨权益价款,但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包含土地报批、征地补偿等费用),具体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三)经市政府同意,划拨用地使用已收储的土地,如收储成本高于所在片区划拨权益价款标准的,按收储成本缴纳价款。

(四)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框架的扩展,区域土地成本费用随新增建设用地规费、片区综合地价调整、基准地价更新而动态变化,原则上市政府调整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时,同步调整各片区的划拨土地权益价款标准。

三、划拨权益价款收取机制

按照国家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和规范用地报批的有关要求,必须落实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落实建设用地报批规费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统缴制度。为此,在实施划拨用地权益价款收取制度体系中,规定以下具体程序:

(一)申请划拨用地单位书面报告市政府,经组织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提出相关意见后,并经市土地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在下发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中明确其划拨用地面积、选址位置、划拨权益价款缴费标准。

(二)市财政局城市资金管理办公室专门设立划拨用地权益价款缴费账户。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划拨权益价款缴费总额的70%缴费到财政专户,作为预存征地补偿款和用地保证金,携缴费凭证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三)征地报批涉及的征地补偿、附着物补偿、用地报批规费、图件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及其他服务性收费等,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会同用地单位以报账方式从市财政局城资办缴费专户中支付,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四)划拨用地经省政府正式批准后,用地单位必须全额缴清划拨权益价款,再行办理供地、登记、发证、报建等后续手续。

(五)划拨用地经省政府正式批准后,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供地手续,在6个月内正式开工建设,否则,市政府将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划拨用地,缴纳的划拨权益价款不予退回。

四、同步设立工业用地成本基金

鉴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工业用地征地报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更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效率,特将工业用地涉及的征地报批资金一并纳入到划拨用地权益价款管理体系,市财政分类设立2000万元工业用地成本基金,确保工业用地征地报批资金的落实。工业用地经依法依规出让后,出让金回笼到基金专户。具体的划拨权益价款收支管理和工业用地成本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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