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及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及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洪府厅发〔2013〕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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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及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及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6日
南昌市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及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全面提高残疾学生入学率,鼓励广大残疾学生学习成才,提高整体素质,增强就业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也为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条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发〔2009〕29号)文件精神,按照“残疾人优先”和“普惠加特惠”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助学补助金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户籍所在地残联负责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发放工作由市残联负责实施。
第二章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助学补助金发放范围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第二代)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子女在校生。受助学生教育范围是指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含本科、大专、高等职业教育、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一、学前教育
1、受助对象为在学前教育机构(含全日制特殊学校学前班、全日制普通幼儿园、全日制特殊幼儿园)中接受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
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贫困残疾学生,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高等教育
1、贫困残疾大专生(含参加统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补助4000元;研究生(含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2、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贫困残疾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大专生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补助4000元,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四、市补助学前教育贫困残疾儿童,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贫困残疾学生和在校贫困残疾大专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补助资金不得与中央、省补助资金重复。
五、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国家贫困标准线的残疾人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参照残疾学生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六、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可同时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出台的其他有关助学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范围是指在南昌市辖区内公办特殊教育学校。
一、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残联申请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经评估后,确定补助学校和金额,补助标准原则每学校每年不超过50000元。
二、市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助学的补助资金不得与中央、省补助资金重复。
第三章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五条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助学补助金和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金申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申请、审批、发放。
第六条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助学补助金到申请助学学生户口所在地残联进行申请,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金到市残联进行申请。
第七条各县区残联每年的8月20日至9月10日开始受理申请,10月底前将所有审核资料报市残联。
第八条申请材料
一、接受学前教育的贫困残疾儿童提交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在学前教育机构学习证明。
二、普通高中(中职)、高等教育阶段在校贫困残疾学生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取得成人高考、高等自学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第二代)、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费发票。
四、以上1至3点贫困残疾学生还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贫困证明。
五、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除需提交1至3点材料外,还需提交父(母)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残疾人证》(第二代)、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县(区)残联各一份。
第九条申请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助学补助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8月20日至9月10日,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昌市贫困残疾学生助学补助金申请表》或《南昌市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助学补助金申请表》,所有证件经县级残联审核无误并留存复印件后退还本人。
二、申请助学补助的特殊教育学校,于每年的9月份,持相关材料到市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昌市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金申请表》。
第十条审批程序
一、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补助资金审批程序。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要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补助学生名单要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再确定补助金额,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将“申请表”、“汇总表”、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助学补助申请相关材料报市残联。
2、市残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定,根据审核认定人数和补助资金。
二、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金审批程序。
市残联接到申请报告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查评估,根据审查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发放程序
一、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助学补助金和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金于每年11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二、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助学补助金和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金实行集中发放,直接将助学补助金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储蓄卡和特殊教育学校银行账号,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补助金。
第四章经费来源与拨付
第十二条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助学补助资金和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每年11月底前,市残联根据审核确定的补助金额向市财政局申拨资金,市财政局经审核后,将补助金拨付市残联。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残联部门要建立受助学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制度,做好受助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助学补助金发放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残联部门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助学补助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残联部门要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助学补助金和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金发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虚报造假等违规行为,要追回助学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南昌市贫困残疾学生助学补助金申请表
2、南昌市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助学补助金申请表
3、南昌市贫困残疾学生助学补助金申请花名册
4、南昌市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助学补助金申请花名册
5、年度南昌市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情况汇总表
6、南昌市特殊教育学校助学补助金申请表
附件:
·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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