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洪府厅发〔2012〕154号
颁布日期:2012-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8日

南昌市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城市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对城市运行管理造成的影响,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南昌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昌城区范围内对城市运行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暴雨、暴雪和冰冻灾害影响时期的防范和应对。

1.4工作原则

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预警发布与传播

2.1发布制度

市气象局负责南昌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暴雪和冰冻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城市暴雨、暴雪和冰冻预警信息,并通报给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员。

市气象台应根据预报情况及时调整和解除城市暴雨、暴雪和冰冻预警。

对因气象原因公安交管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隧道、立交桥,在交管部门启动管制后并将管制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2.2预警分类与标准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6.2南昌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2.3预警传播

根据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级,各媒体单位按“6.3南昌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媒体传播任务表”要求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手机短信全网信息发布,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由市应急办通知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立即进行全网发布。

各部门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员、气象灾害信息员收到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3、应急响应

3.1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城市暴雨、暴雪和冰冻灾害Ⅱ级及Ⅱ级以上防御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城市暴雨、暴雪和冰冻灾害Ⅲ级防御工作以常务副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城市暴雨、暴雪和冰冻灾害Ⅳ级防御工作以分管气象副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城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城市暴雨、暴雪和冰冻灾害防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暴雨、暴雪和冰冻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3.2部门联动

市气象局做好城市暴雨、暴雪和冰冻预警信息的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预测预报预警和天气实况信息。

市政府应急办根据预警级别,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各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通信主管部门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教育局通知辖区内各教育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和处置安排。

市水务局负责所辖防洪排涝工程和设施的调度。

市建委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市房管局采取措施,做好直管危旧房屋的安全监控和维修加固工作,必要时安排住户转移到安全场所。

市卫生局加强各项卫生应急准备,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市安监局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防御工作,监督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御措施;参与、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市市政公用集团做好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及时排查清除故障。

南昌供电公司负责本系统水电工程的调度和运行安全,保障抗洪、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加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路段。

市交通局提醒道路运输车辆做好防御措施,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客货运输站场清扫工作。

南昌昌北机场向进出港航班通报预警信息,加强航班运行监控和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

市旅游局对景点的旅游活动加强防范和预警,必要时停止旅游活动,关闭景点和设施,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市人防办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必要时,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市城管委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对需要进行封闭交通管制的,应配合交警部门设置交通隔离设施或出行绕行提示。

市商贸委做好市场商品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并做好应急商品的调运工作。

市农业局积极组织蔬菜等农产品上市。

南昌铁路局密切关注路轨安全,增加巡查力量,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必要时调整运行计划,确保旅客安全,做好旅客安抚工作。

市园林局对全市古树名木和城区树木、花卉等采取防护措施。

市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应减少审批环节,做到第一时间向受影响地区的所有社会公众免费发布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按职责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3.3社会参与

3.3.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城市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3.3.2企事业单位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暴雪和冰冻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受到城市灾害性天气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城市气象灾害影响期间应加强巡查,采取措施,严防灾害。

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3.3社区、居(村)委员会

灾害发生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3.4公众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并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公众。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暴雪和冰冻动态,避免到灾害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躲避。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

3.4应急终止与恢复重建

城市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应急响应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检修技术装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城市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及时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对影响重大,群众高度关注的城市气象灾害事件,宣传部门应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灾情及应对措施。

4、保障措施

4.1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和重点单位应积极开展城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逐步实现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城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与基层自下而上的城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相结合,减轻城市气象灾害带来的影响。

强化城市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把城市气象信息员的管理纳入基层工作考核体系。

4.2应急演练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城市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应急机制,加强政府各部门联动处置城市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

4.3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城市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各媒体应加大城市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力度。

学校应当把城市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城市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修订与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相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市政府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附件

附件:

·154.doc

http://xxgk.nc.gov.cn/bmgkxx/szfb_3_1/fgwj/qtygwj/201212/P0201212114004570474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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