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已经市委常委会十一届8次会议、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为加快推动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实现残疾人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萍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以及《江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萍乡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2015年)》。

一、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

《萍乡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实施五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残联的指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全市残联系统干部职工共同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了《萍乡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主要指标任务,我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成功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

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环境更加和谐。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人道主义思想得到进一步弘扬。城市道路、建筑物和信息无障碍建设得到发展,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创造了条件。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进一步营造了关爱残疾人的舆论氛围,增强了为残疾人服务的综合能力。残疾人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全市各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都成立了残疾人组织,村、社区全部配备了专职委员,各县区残联都有独立的办公用房。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康复服务、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等工作得到发展: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对多重残疾、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实行了全员全额低保,城市低保残疾人8857名、农村低保残疾人12543名、五保供养残疾人4500名,享受大病救助的残疾人1318名,救助金额502.79万元;动员和组织残疾人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参保率达到9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参合率达到98.81%,城镇残疾人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全市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免交个人出资部分;全市已有140户残疾人家庭入住廉租房,享受住房租赁补贴423户,五年来全市共投入资金1236万元,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危房改造824户;市、县(区)已建有6所托养机构,共计托养残疾人283名,普遍推行了居家安养服务,居家安养残疾人246名;公交线站台都设有触摸式盲文站牌,每辆车安装了语音提示和电子屏幕文字提示两套报站系统。中心城区建成盲道14.64公里,轮椅坡道2928处,92个公厕全部进行了无障碍改造。市区各公共停车场划定了100个“残疾人专用”免费泊位;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6700例,唇腭裂修复手术276例,免费开展贫困小学生弱视矫治训练134名,为290名低视力患者配备了助视器,为200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为505名智残儿童和972名成年智障人士开展康复训练,对3000余名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了服药救助。我市获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累计达37123人次;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169期,使3081名残疾人的就业竞争能力和技能水平得到了提高;全市建有5所特殊学校,在读学生361名,随班就读残疾学生1278名;扶助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5400人次,扶助金额410万元;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萍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第52号令)。

“十一五”期间,全市残疾人工作虽然取得较大的成绩,但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残疾人事业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资金投入不足;城乡和区域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还不平衡;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健康、教育、就业、社会参与及无障碍等方面还存在很多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完善等;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着新的环境、新的任务。全市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增加对社会事业的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目标

全面实现残疾人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全覆盖,基本建成残疾人服务体系框架,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有效控制残疾人的发生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使全市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将改善残疾人民生状况、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2.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既立足基层,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要求迫切的现实问题,又加大残疾人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的实施力度。

3.坚持以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为主线。将建立健全符合市情、促进发展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作为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核心和主线,将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将改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与提高残疾人自身发展能力相结合。加大投入,务求实效,努力缩小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4.坚持强化体制机制。巩固发展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5.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政策、资金、项目向发展滞后地区和基层倾斜,促进区域和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均衡发展,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和落实力度,做好重点残疾人工作,积极帮助残疾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融入社会。

6.坚持思路、模式和制度创新。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重视发挥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各级政府和残疾人组织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促进残疾人事业创造性推进、跨越式发展。

7.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挖掘社会资源,发挥部门优势,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大力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专栏一:发展目标

1.基本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逐步提高,城乡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扩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探索建立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对全市1500名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100名,其中10名达到医疗按摩水平。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对860名残疾人托养服务予以补助。

2.基本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康复服务。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2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康复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初步实现有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和普遍适配辅助器具;支持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

3.基本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安全住房。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切实保障残疾人住房安全。

4.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少年普遍享有义务教育。通过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相结合,实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2015年前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5.基本实现有就业需求和能力的残疾人稳定就业。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实现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就业服务和培训,实现我市城乡新安排残疾人就业1000人,有就业能力的城乡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70%以上。帮助18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完成20个市级农村残疾人种植、养殖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扶贫示范基地建设。

6.基本实现全市市区出行无障碍,残疾人的各项权益得到基本保障。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1.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改善生活状况。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探索建立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完善残疾人生活保障和救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残疾人家庭要实施分类救助,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家庭要作为常补对象,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贯彻落实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残联发〔2010〕14号)精神,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3.建立对流浪乞讨的特困残疾人救助机制。如果家庭确实有困难,当地应及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救助,并给予人文关怀,有效防止特困残疾人流浪乞讨。

4.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险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范围,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对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落实贫困残疾人和麻风病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和麻风病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政策。

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和麻风病患者经常服用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按规定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5.探索建立和完善我市残疾人优待扶助政策,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收视费用,公交、泊车费用,盲人、聋人手机短信、话费、流量和上网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6.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并逐步提高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

1.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要求从本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0.3元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残联账户,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贫困残疾人因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上浮10%的基础上再提高5%(最高不超过95%),补偿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90%,高于90%的按90%给予补偿;将精神病、麻风病管理及防治康复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按有关政策核报;将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以及偏瘫、截瘫、脑瘫肢体综合训练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继续把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视力听力补偿服务等项目纳入政府民生工程范围。

2.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以及各类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作用,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重点解决偏远山区和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及性问题。

3.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4.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与供应服务工作。制定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推进为残疾人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强化辅助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加强康复人才培养。按照国家、省康复医学发展规划要求,加强康复医学学科建设,提高康复医学发展水平。建立全市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康复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体系和晋升体系。制定完善听力语言康复,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标准。

(三)教育

1.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段免费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专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减免有关费用,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和教育贷款;残疾人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可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2.将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并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2011年,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普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6倍,提高义务教育特殊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跨区域招生、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动员和组织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推进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

3.加强0-6岁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和学前教育。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普及程度。特别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帮助0-6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市、县(区)至少要建立一所高标准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全市乡或村级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达5所以上。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

4.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中教育。加强市、县级残联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试行劳动预备制。帮助农村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托养机构、残疾人扶贫基地等要承担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的任务和职责,探索残疾人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机制和模式。

5.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快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提升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基地。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通过集中办班和巡回指导,提高普通学校特教班和承担随班就读任务教师的教学水平,根据国家规定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教津贴。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深化课程改革,完善教材建设,加强教学研究。加强特殊教育管理干部和教研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特殊教育管理水平。

6.加快手语、盲文的研究和推广运用。将手语、盲文研究与推广工作纳入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建立手语、盲文研究机构,规范、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的信息化水平。建立手语翻译员培训、认证、派遣服务制度。

(四)就业

1.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贯彻落实省残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残联字〔2005〕13号)精神,加强执法执政检查,加大财政划转和地税代征力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残联、国税、民政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加强和完善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监督和管理,打击虚假安置残疾人骗取退税的行为。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施收费减免、税收扶持政策。编制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开展残疾人专产专营试点,将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覆盖全部类别残疾人,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

2.实施残疾人就业工程。切实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促进更多残疾人在各类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就业,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应优先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培训、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全市农家书屋聘用残疾人担任管理员。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大力发展福利企业、各类工疗机构、盲人按摩医疗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扶助残疾人创业。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家庭服务、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农村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

3.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鼓励各级种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残疾人参加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民生工程及其他涉及残疾人的就业培训经费按规定拨付使用,接受监督,增强残联在培训机构、专业选择、培训过程和效果监督的主动性。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举办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参加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4.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市、县(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在人员、基础设施、经费、网络建设等各方面给予保障,以适应独立开展就业培训和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能力评估和劳动保障结合的专业就业保障服务队伍,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信息发布和推荐残疾人就业等支持性服务。依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与社保协理员。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全市残疾人就业综合需求数据库,努力推行残疾人就业信息无障碍,全面实现残疾人就业需求和劳动力市场实现信息同步、资源共享。

5.大力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依托农村扶贫开发和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家庭服务业、来料加工和其它增收项目,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落实各种扶贫资金,扶持农村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增加扶贫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失地、无业和其他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开发的予以扶持,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

6.大力推进盲人、听力言语残疾人就业,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全面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组织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建设盲人医疗按摩培训机构,培养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鼓励医疗机构录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帮助有执业资格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所。制定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并扶持就业。为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培训,帮助听力言语残疾人在工艺美术、家装等有优势的项目方面实施就业。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五)扶贫

1.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优先帮扶。制定并实施我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年-2020年)》。完善贫困残疾人口的识别机制,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范围。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2.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培训。为18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合理设置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使经过培训的残疾人至少掌握1-2门实用增收技术和项目。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要免费培训残疾人。

3.在移民扶贫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建设和改造予以优先安排。继续实施“阳光安居工程”,并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将城市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制度的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

4.加强基层残疾人扶贫服务工作,依托农村金融机构、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村互助社、各种行业协会组织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生活服务。

(六)托养

1.以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制定托养服务发展计划。

2.巩固、提高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全市示范窗口作用,加大政府补贴力度,适度扩大规模,并以此为全市残疾人托养的培训基地,不断建立健全以市、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3.大力发展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依托社区和家庭,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职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4.坚持政府投入、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

5.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行业管理,探索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社会组织资助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费用同价优惠待遇。按照专职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托养服务队伍建设,培训管理和服务人员。

(七)文化

1.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无障碍服务。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残疾人服务机构等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政府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中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在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中,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参与。

2.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做好盲人阅读服务。盲人读物比“十一五”翻两番,加强对盲人无障碍阅读的培训及扶持。

3.扶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德。

(八)体育

1.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向残疾人开放,政府重点文化体育工程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社会体育指导员要积极组织、帮助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托养服务机构等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基层单位要结合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特殊教育等,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体性体育健身活动。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引导农村残疾人困地制宜参加健身活动。

2.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举办全市性、区域性残疾人群体性体育展示活动,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建设一批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积极做好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培养指导残疾人参与社会体育健身活动的指导员。加强残疾人群众体育无障碍设施建设。扶持建设县级室外残疾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加大体育公益性彩票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投入。开展残疾人群体性体育促进康复健身效果的评估和科学研究。

3.参加国内外重要残疾人体育赛事,争取优异成绩,为国、为省、为市争光。

(九)无障碍环境

1.依法加快无障碍建设。落实国家无障碍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推进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公共机构、残疾人家庭等区域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既有道路、建筑物、居住小区、园林绿地特别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提高无障碍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普及无障碍知识,加强宣传与推广。

2.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程。将无障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与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完善无障碍设备配置,公共停车区优先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继续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鼓励和支持各级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基本完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3.将信息与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相关规划,更加关注残疾人享受信息化成果、参与信息化建设进程。推进通用产品、技术信息无障碍。县级以上电视台开播手语栏目,电视节目加配字幕;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可视设备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推动互联网网站无障碍设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视觉引导等系统。推进聋人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药品和食品说明的信息无障碍。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无障碍。

(十)法制建设和维权

1.完善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体系。配合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积极制定、修订我市与残疾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残联要就与残疾人事业、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主动、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制定、修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加强残疾人事业执法检查(督查、视察)力度,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进行有关残疾人民生的检查、视察和调研,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残联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及残疾人亲属参政议政。

3.深入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共同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在政策制定、重大案件解决上发挥有效作用。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开展“送法律下乡(进社区)”、“送法进农村”等活动,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和老少边贫地区延伸,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继续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普遍开展残疾人维权和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切实发挥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和作用,为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支持。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经费补助。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基础理论研究。

4.进一步健全残疾人信访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融入政府信访工作大局,强化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残疾人信访工作体系。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根据各类别残疾人的不同特点、需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解决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服务等方面普遍性、群体性的权益诉求。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解决一批涉及残疾人群体利益以及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大案、要案、积案。加大政策维权力度,协助司法部门大力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恶性案件,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力改善残联信访工作条件。

(十一)残疾预防

1.制定和实施萍乡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开展残疾预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健全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2.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开展免费孕前优行健康检查试点。逐步建立健全全市产前筛查诊断网络,做好孕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建立残疾儿童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有效控制孤独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残疾的发生,有效控制先天性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所引起的儿童智力残疾的发生。强化计划免疫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减少传染病致残。积极开展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慢性病致残。有效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防止出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重度氟骨症患者、大骨节病临床新发病例和急性、亚急性克山病病例。加强初步眼保健工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能力,普及青少年视力检查和眼保健,减少白内障、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低视力、儿童盲、屈光不正等导致的可避免盲。规范临床药物使用管理,完善控制药物不良反应的措施和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减少药物致残。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伤预防、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事故致残。重视精神残疾预防,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3.加强有关残疾预防法规建设。执行残疾人残疾分类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建立残疾预防的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开展致残因素监控和残疾预防对策研究。

专栏二:“十二五”主要助残服务项目

1.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为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和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工作机制。

2.残疾人重点康复工程。帮助2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适配0.6万件辅助器具。

3.阳光助学计划。为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学前康复教育资助。

4.残疾人就业工程。扶持城乡新增就业残疾人1000名。

5.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工程。扶持创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6.阳光家园计划。对860人次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补贴。

7.阳光安居工程。继续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8.残疾人文化建设工程。在城乡社区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开展设区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建设和市级电视台开办手语节目。扶持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

9.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建设一批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器材器械,推广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10.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注册助残志愿者达到2万人,受助残疾人达到30万人次。

(十二)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加强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切实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加强防伪识别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充分发挥残疾人数据库作用,提高证件规范化使用和管理水平。

2.按照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萍残字〔2010〕20号),在规划城乡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加强县、乡、村三级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继续加强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实现城乡基层残疾人组织全覆盖。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人员管理机制,巩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逐步改善和提高待遇,使残疾人专职委员任职常态化、工作规范化、管理日常化、培训专业化。

3.加强县级以上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逐步推动市各专门协会社团登记工作。建立市残疾人专门协会活动场所,推动各专门协会工作重心向基层延伸,县级残联全部建设残疾人专门协会。加强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设立协会专项工作经费,进一步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加强对残疾人社会组织和民间服务机构的联系、指导和支持,不断壮大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基础。

4.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严格落实干部“双管”要求,认真做好2012年各级残联换届工作。做好残疾人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工作,人口在30万以下的县(区)残联机关编制不少于6人,并大力选拔或破格提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进一步提高各级残联残疾人干部比例,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人才库。

5.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2020年)》。加快培养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等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完善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6.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全市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的专业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扶残助残,进一步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十三)信息化建设

1.以市残联网站为中心,依托市残联各直属单位,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包括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托养服务在内的网络平台。

2.建立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信息系统,加强残联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网络联系,通过网络报送数据、传输政务信息。

3.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稳定工作队伍,落实保障条件,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做好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相关工作,推进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

4.完善残联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加强干部职工信息知识培训,提高残联系统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的能力。

5.建设便捷高效的残疾人基础数据采集、交换和管理系统,提高数据共享能力,为残疾人参加社会公共保障体系提供数据支撑。提高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的覆盖面,确保数据质量。

6.建立网络化的残疾人统计与台账信息采集平台,实现统计年报到季报的跨越。

7.利用网络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开展网上咨询、就业登记、康复咨询、购买用品用具等业务。

8.推广信息无障碍技术,推动政府公共网站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建立信息无障碍交流平台,帮助残疾人无障碍地获取有用信息。

9.建立完善网络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管理等运行体系,加强业务数据的备份、恢复和管理功能。

(十四)社会环境和残疾人慈善事业

1.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加强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和创业典型,营造关心、尊重、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市、县广播电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手语栏目。继续推进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组织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和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人道主义进校园等主题宣传活动。

2.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资金、场地、人才等扶持措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改进和完善对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资助办法,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和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竞争性投标,确保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加强残疾人服务业规划和行业管理。

3.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增强慈善意识,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专栏三:“十二五”主要能力建设项目

1.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新建、扩建、改造。扶持应建未建设施的新建,对建设规模未达标的设施进行扩建,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2.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全面建成市、县级骨干残疾人康复综合性机构。

3.示范性社区康复站建设。建设5个示范性社区康复站。

4.专业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建设1个设区市、5个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5.特殊教育机构建设。人口30万以上以及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的县(区),要建有一所独立设置的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区),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设区市应建有一所达标的覆盖全市的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相互渗透的寄宿制听障类特殊教育学校(含高中教育)。

6.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

7.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11.91万残疾人口的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

8.残疾预防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整合各部门数据资源,对主要致残原因进行监测分析,为残疾预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9.残疾人事业专业人才培养。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服务、体育健身、维权等专业人员和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

四、纲要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残疾人事业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和难点。未来五年,是推动全市残疾人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施好《萍乡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县(区)要依据本纲要制定本地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各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县(区)、各部门要将本纲要的主要任务指标、重点建设项目、重要工作措施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要综合运用纳入预算、整合投入、社会募集、联动支持等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制定纲要实施的评价指标体系,要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加强对重大服务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的评估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纲要执行中的问题。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纲要执行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二五”中期和末期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

专栏四: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执行评估指标

监测指标单位权重目标值

社会保障1.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比例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比例

3.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比例

4.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比例

5.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比例

6.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比例

7.农村残疾人生活补助和扶贫开发人数%

%

%

%

%

%

万人4

4

6

6

6

6

4≥50

≥30

≥80

≥95

≥98

≥85

≥0.15

公共服务1.重点康复工程服务人数

2.康复服务比例

3.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4.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人数

5.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人数

6.残疾人接受托养人数

7.社区服务比例

8.社会活动参与率万人

%

%

万人

万人

人(次)

%

%5

4

5

5

5

4

4

4≥2

≥80

≥90

≥0.1

≥0.18

≥860

≥70

≥65

生活水平1.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

3.城镇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

4.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

5.百户残疾人家庭彩色电视机拥有量元

%

%

台7

7

5

5

4≥13700

≥6900

≤42

≤44

≥90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