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4〕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萍乡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萍乡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日

萍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市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市外的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列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列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列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列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高铁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或高铁。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列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定。

省内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与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厅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由出差人员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餐费。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定。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与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伙食费交纳标准,原则上执行当地或接待单位的用餐标准;出差地或接待单位没有标准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伙食费按实际用餐情况交纳。交纳的伙食费由接待单位登记入账,抵顶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为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涉及的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乘坐列车(不含高铁),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列车(不含高铁)和长途旅行汽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列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市直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区)制定的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备案。市直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2月1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萍乡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萍财行[2009]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附件

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1

北京

800

500

350

100

2

天津

800

450

320

100

3

河北

800

450

310

100

4

山西

800

480

31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6

辽宁

800

480

330

100

7

大连

800

490

340

100

8

吉林

800

450

310

100

9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1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11

江苏

800

490

340

100

12

浙江

800

490

340

100

13

宁波

800

450

330

100

14

安徽

800

460

310

100

15

福建

800

480

330

100

16

厦门

800

490

340

100

17

江西

800

470

320

100

18

山东

800

480

330

100

19

青岛

800

490

340

100

2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21

湖北

800

480

320

100

22

湖南

800

450

330

100

23

广东

800

490

340

100

24

深圳

800

500

350

100

25

广西

800

470

330

100

26

海南

800

500

350

100

27

重庆

800

480

330

100

28

四川

800

470

320

100

29

贵州

800

470

320

100

3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31

西藏

800

500

350

120

32

陕西

800

460

320

100

33

甘肃

800

470

330

100

34

青海

800

500

350

120

35

宁夏

800

470

330

100

36

新疆

800

480

340

120

萍乡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赣发〔2014〕8号)精神,并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市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市外的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市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能通过文电、网络或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具体工作的不集中开会,会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应合并召开。

第四条市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市直机关会议费实行预算控制,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市直机关会议划分为四类,并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要求各县区和市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社联、科协、侨联、台联、残联、红十字会等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由市直机关召开的,要求各县区对口部门或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由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县区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专业性会议或其他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会议以外的其他由市直机关召开的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性会议,包括本系统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市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由承办会议单位负责。

二类会议,应按程序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批,且此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应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市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准备充分,安排紧凑,简化程序,开短会、讲短话。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三、四类会议除去报到和离开的时间,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一般为半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市直机关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8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8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30人。

未经批准,不得邀请需要安排食宿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会议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条市直机关召开会议应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会议应尽量在本单位会议室召开,确不能容纳的,应在市会议中心或推荐饭店召开,并向市会议中心或推荐饭店出示会议通知。能在市内召开的会议,不得在市外召开,更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一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各项费用实行定额控制。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与文件印刷费等统称其他费用。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居住市区内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市直机关召开需安排食宿的会议,各项费用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20

130

50

400

二类会议

180

110

40

330

三类会议

160

90

30

280

四类会议

160

80

20

260

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市直机关应在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市直机关召开不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包括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报销会议费。

第十三条一类会议经费采取部门预算专项列支包干使用、专项审核追加的方式解决。每年一次的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实行部门预算专项列支包干使用办法。按规定由财政专项审核追加经费的会议,必须提供批准开会的审批件及会议通知等,并列明会议支出预算或实际支出情况。手续不全的,财政原则上不补助经费。

二、三、四类会议经费在单位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中列支,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财政不另追加资金。其开支数不得突破上年数。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四条市直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推荐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审批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市直机关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会议费用,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结算。

对未执行会议计划、审批管理制度,在年度预算中没有编列预算的会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会议经费审核和支付。

第十六条市直机关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党政机关会议推荐饭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市审计局对纳入年度计划中的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列为必审项目,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严禁市直机关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其他支出。

市直机关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等食品。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文件袋应选用纸质一次性文件袋或简易塑料文件袋,严禁文件袋高档化、甚至变相购买公文包发放个人。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违反党政机关会议推荐饭店管理制度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推荐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市财政局推荐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其他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萍乡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萍财行〔2011〕12号)同时废止。

萍乡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赣发〔2014〕8号)精神,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市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市外的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培训费是市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四条市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市直机关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在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培训经费预算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并调整单位预算。

第七条市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其中讲课费标准为:中级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得超过700元,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元和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相当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定额控制,按照不高于市直机关四类会议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伙食费按家住城区外确需食宿人员数在定额内控制,其他费用按培训人数在定额内控制,即每人每天260元,其中:住宿费120元,伙食费8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3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3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以上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会时间,报到和离会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条市直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本单位内部场所。如本单位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定额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组织人保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和推荐饭店承担培训项目。

市直机关开展培训原则上在市内进行,在市区外培训须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培训。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市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全市性培训应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控制在定额标准以内,并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市直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费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对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市直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直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直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全市性党内外人员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其他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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