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萍府办发〔2014〕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力度
(一)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对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经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经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达标的煤矿;对在国家、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改造,通过验收合格的“3改6”煤矿,依法实施关闭。
(二)落实关闭责任。对应关闭的煤矿,根据其隶属关系,市属煤矿由市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由县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到2015年底全省小煤矿关闭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
(三)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争取省财政对实施煤矿关闭县(区)的财政支持。做好关闭煤矿剩余煤炭资源的合理配置,凡关闭煤矿剩余煤炭资源可以开采利用的,可依法配置给相邻煤矿。各县(区)政府要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
二、严把煤矿安全准入关
(四)严把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关。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五)严把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严把煤矿企业准入关。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配备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七)严把煤矿管理人员准入关。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备安全资格证,且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八)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高瓦斯矿井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矿井瓦斯管理制度,强化瓦斯监测检查。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九)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高瓦斯煤矿必须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在3年内有效期满之前,须重新申请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高瓦斯煤矿,必须实施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未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高瓦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得批准再延期换证。加强评估机构建设,落实评估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和治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十)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时期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建立矿井实用防治水图,即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必须标出四区一缺陷、防水三线、物探疑似水体、采空区、小窑等,并制定预防性保障措施。各县区严格执行辖区内煤矿采掘平面图交换制度,煤矿转让、关闭都必须到县煤监部门备案,对因没有备案导致资料不清,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的转让矿井不准生产。
(十一)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2014年开展全市煤矿水患普查和论证,进一步查明矿井范围内及周边老窑区水文地质情况,做到作业区域地面物探、井下雷达探水、水文地质分析全覆盖。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严格执行探放水“三专”规定,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加强矿井采掘工作面的探放水,采掘面进入警戒线后一律按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要求,由专门的探放水人员实施探放水措施。
五、扎实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二)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强化动态达标,不定期进行检查验收。全市所有煤矿必须达三级标准化,力争二级标准化矿井达三分之二;“3改6”提升改造矿井投产前全部达到标准化矿井要求,未通过达标考核的“3改6”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三)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设市、县、矿三级综合调度监测监控信息联网平台,实现煤矿安全远程在线监控。加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升级换代,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按标准要求装设各类传感器,保证监控有效,断电可靠,进一步完善煤矿视频监控、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信息平台的作用,提高执法监察队伍对综合信息的利用,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快速处置。
(十四)推进正规采煤方法及机械化建设。实行一矿一策,全面推行正规化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达标矿井必须实现正规方法采煤,三级达标矿井每矿必须至少有一个正规采煤工作面。试点小煤矿机械化采煤,推进矿井优化生产系统,减少采掘头面和下井人员数量。继续推进支护改革,井下主要巷道消灭木支护,积极推广煤巷锚杆、金属支架、岩巷锚喷、柔性掩护支架、滑移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等适应支护方式和技术。根据我市煤矿实际,选定1-2个有条件的矿井,强力推进采煤机械化作业。
(十五)推进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级区域服务机构技术人才和技术装备,为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增强煤矿科技兴安意识和能力。
六、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十六)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必须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安监总局令58号),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加大煤矿矿长初训、复训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煤矿矿长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
(十七)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实行劳动用工管理“五个一”: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
(十八)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煤矿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不断提高煤矿工人的收入水平;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上岗工人工资。加强煤矿矿容矿貌建设,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宿舍。
(十九)提高煤矿工人素质。煤矿要建立合理的班组建制,健全班组管理制度,加强班组现场作业管理,提升班组和职工个人的技术技能水平。改进培训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制定考核办法,建立考试档案,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确保矿井管理人员、特殊工种100%持证上岗;逐步提高全员培训覆盖率,力争今年各煤矿全员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加强千人培训计划的后续组织实施,督促煤矿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和管理,真正做到学以致用,逐步实现煤矿从业人员从农民工到现代产业工人的转变。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二十)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市属煤矿由市煤监局组织验收,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乡镇煤矿由县级煤监部门组织验收,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安委会下达的停产整顿煤矿启封复产程序按市煤监局规定程序执行。
(二十一)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煤矿安全监测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市煤管局要加大对停产、维修、正常作业“三类”矿井的日常监管力度。对自行停产或被煤监部门停产整顿的矿井实行井口砼挡墙管理,每月发布“三类矿井”状况统计报表。各县区要有专门监管停产矿井的队伍;按正常矿井管理维修矿井,按月批复维修作业计划,明确维修地点、维修人员、维修措施。国土部门要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十二)不断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3改6”矿井未建立兼职辅助救护队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责任人要及时赶赴现场。在煤矿抢险救援中牺牲的救援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二十三)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按国家煤监局规定的时间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四万吨及以上矿井避险系统必须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并通过市煤监局验收。“3改6”矿井竣工验收前必须通过市煤监局“六大系统”验收,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煤矿或煤矿集中的矿区,要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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