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萍乡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萍乡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凭证管理,持证用地”,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发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原则。由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主体(乡镇、企业、村、组、居民)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原则。由乡(镇)国土管理所组织进行土地权属与土地面积的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再报县(区)政府审批、颁证。
(四)服务原则。按照便民、利民、护民要求,立足优化经济环境,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不增加农民负担。
(五)高效原则。在依法按程序的基础上,上门服务,联合调查踏勘,就地解决矛盾、处理问题,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
三、工作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在以往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实地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组织村小组一级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村集体村小组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并进行确权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给村民小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换发到组。对权属无纠纷、经济关系明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应登记发证。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四、工作步骤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1年6底前)
1.资料准备。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印刷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表格、簿册,收集、梳理原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资料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2.业务培训。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每个乡(镇)参加培训及投入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每个行政村投入人员应不少于2人。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
1.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通告。通告应明确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期限、受理地点及申请人应提交的登记资料等主要内容。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报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试点工作阶段(2011年8月至9月)
各县(区)至少选择1个较为典型的乡(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试点过程中,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成功经验。
(四)确权发证阶段(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
在总结试点阶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各县(区)要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可采取先易后难、有所侧重、穿插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对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问题,县(区)政府要专题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保护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12月底基本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7月—12月)
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进行验收;整理资料,立卷归档,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大,涉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决定成立萍乡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房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业务指导、检查验收、成果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顺利推进。市农业局、市民政局负责提供乡、村界图并做好乡、村界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市林业局配合做好林地确权认定工作;市水务局配合做好河滩、水域确权认定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土地登记发证所需的户籍资料;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技术指导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任务层层落实分解。要将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严格执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严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安排相应工作经费,县(区)财政各自承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证书表格以及抽调人员误餐和交通补助等,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关口。登记材料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纠纷,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后方可上报审批。要稳妥处理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发生变化的宗地要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要依法公告作废。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地未经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要加强对确权登记和发证资料的管理,做到资料齐全、完整、规范。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换发到组。对权属无纠纷、经济关系明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应登记发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按照不同时期土地政策,认真审查,确保权属、界址无争议,依法稳步推进。
2.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发证要切合实际重点推进。
(1)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对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有关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严格把关。
(4)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②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③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④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五)加强指导,严格督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有序推进。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政策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全程跟踪服务,确保圆满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到各县(区)进行跟踪检查,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工作程序
市辖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政府授权各区人民政府确权和登记发证。各县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各县人民政府确权和登记发证。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登记申请:全市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文件、材料,申请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复核。
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或原县(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个人申请登记应持的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二)地籍调查: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土地权利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三)权属审核: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交的权属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并在土地权利人所在地对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登记发证:经查验与实地勘查相符,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继续延用原有登记成果资料,换发新版土地证书。对集体土地确权面积发生变化的宗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各国土资源所重新进行登记上报土地登记资料,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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