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发〔2009〕7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全市开展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萍办字〔2009〕9号)的要求和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7号)要求,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1.规范执法行为的资格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机关中的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分别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受委托组织中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统一申领(单位中不在执法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未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开展执法活动。未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机关中的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法制机构应建立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电子档案。
2.规范执法行为的立案结案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案件登记制度,制作立案表,并指定案件承办人员。不能如期结案的,要说明理由,案件办结后,要有结案报告。
3.规范执法行为的管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确定市、县(区、开发区)两级执法案件的管辖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内部机构之间,不得为利益驱动,而相互越权执法;不得相互推诿责任,失职、渎职。
4.加强执法行为的程序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办理案件。对重点企业(市发改委2009年公布重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或2万元以上罚款,应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案件应由管理相对人在“对违法事实有无异议”栏中签上“无异议”并署名;管理相对人拒绝署名的,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5.加强执法行为的质量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6.严禁越权执法。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得行使司法机关的权力,不得超越地域管辖行使权力。
7.严禁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应从服从立法宗旨的角度进行执法活动,不能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私利的角度而滥用职权。
8.严禁酒后上岗执法;严禁私分、侵占罚没暂扣物品;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严禁辱骂、殴打、体罚行政管理相对人。
9.加强执法行为的档案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应按《档案法》管理规定及时装订和管理案卷。
10.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对有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实施约谈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指出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个人电子档案中。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相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经约谈指出违法行为后,行政执法人员故意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执法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吊销行政执法相关证件,建议由执法机关调离执法岗位。
12.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行政机关赔偿后,由行政机关向执法人员追偿。因重大过失行为而造成的行政赔偿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本数)的,按行政赔偿费用的25%追偿;5000元以上部分按行政赔偿费用的15%追偿。因故意行为而造成的行政赔偿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本数)的,按行政赔偿费用的50%至100%追偿;5000元以上部分按行政赔偿费用的30%至50%追偿。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13.梳理行政处罚项目。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逐项登记,做到不遗漏一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每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都要有合法依据。
14.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在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作为本部门和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要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一般不少于轻、中、重三个等级)。
(3)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①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4)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5)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②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③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④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⑤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⑦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⑧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⑨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⑩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15.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2)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3)建立健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严厉追究其责任。
16.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标准。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2009年10月31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7.省直相关部门已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全局性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规划和督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得力措施予以解决。
2.强化实施,加强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牵头负责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指导、督促、考评检查工作,市监察局、市效能投诉中心、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3.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切实把我市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创优我市发展环境,推进效能建设、项目建设。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