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饶府厅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上饶市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上饶市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供配电

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上饶市城市规划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设计、安装、设备材料的选型和质量必须严格执行江西省建设厅颁发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由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统一招标建设并收费。

二、供电企业所收取的供配电建设资金要实行集中专户管理,统筹滚动使用,专款专用,统一平衡,不得挪作它用。供电企业每年2月底应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收支情况报市物价局,接受监督检查。

三、新建住宅供配电容量。

按照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60m2以下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4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m2至90m2(包括90m2)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m2至120m2(包括120m2)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m2至150m2(包括150m2)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m2以上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住宅公共用电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四、收费范围、方式及计费依据。

上饶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是指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所有的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由供电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依据。

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用电申请后,第一次交纳建设费总额的10%,作为前期的设计、招标费用,第二次在工程施工前交纳建设费总额的60%,第三次在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前,按房管部门测定的面积结清尾款。

五、收费标准。

1.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0元,带电梯多层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2元。

2.小区外架空线和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85元,带电梯多层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8元。

3.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商业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3倍执行。

4.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市物价局按工程量与相关工程定额核定收费标准。

5.新建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1〕2323号)执行。

6.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不得在标示的房价外向销售对象另行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六、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和供电企业的责任。

本收费标准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公建设施和经营性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处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配电变压器、分支箱、电表箱、电能表及以上部分进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配电房内设备等供配电设施。

上述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小区内道路上土建排管,大型公建设施专用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设施。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原则上由开发单位自愿将资产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应终身负责保养、维修和更新,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七、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管理。

按照江西省住建厅颁发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供电企业要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所需设备材料的选型和质量水平做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配套工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打破垄断,依法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并接受监理单位监理。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严禁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或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

八、本通知所定收费标准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试行期1年,适用于上饶市现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各县(市、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按照省发改委的规定,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信州区、上饶县辖区与上饶市城市规划区重叠部分按本通知收费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未尽事项,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本文内容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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