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饶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饶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饶府办字〔2011〕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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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上饶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饶府办字〔201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市领导同意,现将《上饶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饶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要求,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通过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农民自身土地权利义务模糊,权属纠纷突出等问题,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登记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登记后的农村集体土地受法律保护。
2、便民高效原则
按照便民、利民原则,为基层群众服务,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减轻农民负担。
3、试点先行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先在一些乡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4、全面覆盖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本行政辖区全部集体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坐落在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农、林场的国有土地一并纳入本次确权登记范围,按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信州区、三清山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由信州区政府、三清山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造册,经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颁证。
5、坚持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对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搁置争议,暂时划定一条工作界线,对争议区域只造册备案,暂不确权登记。
(三)目标任务
1、工作目标:
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进度安排:
(1)2011年10月底前,成立工作领导机构、落实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发动、收集资料、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规定等,为确权登记发证做好准备。
(2)2011年11月—2013年6月底,确定技术协作支撑队伍,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一个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基础上,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3)2013年7月—12月底,分级上报数据,完成全市汇总并建立数据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系统。工作总结和表彰。
二、依法确定登记主体
1、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登记给乡(镇)农民集体。
2、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3、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后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有据可查的宅基地,可依法登记发证;对于权属证明文件遗失或无法找到的宅基地,应以查明的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权利主体。
4、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道路、水利设施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法纳入本次登记范围。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应依法申请确权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由其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别依法申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对于有权源资料、事实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资料、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维持现状,造册备案,暂不确权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严格政策界定
1、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调查人员核查—公示征求意见—乡(镇)政府监督盖章的方式确认。
2、分类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问题。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合法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以进行登记发证。下列土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3)除继承外的农村村民第二宗宅基地;(4)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5)“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
四、工作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工作、登记申请、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地籍信息系统等。
(一)准备工作
(1)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市、县集体土地权属状况,确权发证工作所需的图件资料和技术条件、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步骤、方法与措施,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
(2)地籍调查技术设计。包括权属调查的组织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和作业流程、成果内容、技术标准和精度要求等。
(3)技术培训与试点。组织专业队伍,开展人员培训。
(4)工具表证准备。有关仪器工具准备,印制表格和购买证书等。
(5)资料准备
主要资料:最新正射影像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分幅权属界线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土地统计台账、统计薄;相关土地变更调查资料;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他资料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主要资料:调查用工作底图;调查区域内控制资料;已有登记发证的权属资料和用地审批资料;户籍信息等资料。
参考资料:林业管理部门林权改革的成果、民政部门勘界成果、1:1万地形图及其他图件资料。
(二)发布土地登记通告
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通告,具体由国土部门实施。通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2、土地登记的期限;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4、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5、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三)土地登记申请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集体土地权利人发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申报通知单,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填写申请表,进行申请登记。原已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也可重新申请换发证。
2、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申请人的认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人的认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或乡(镇)人民政府代其申请;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由村民小组或其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的认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人分别为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的认定:一般为使用宅基地的本村农户户主,特殊情况包括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其他人员;按份共有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共同共有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3、拥有两宗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应分宗申请,实行一宗地一份申请书,一份审批表、一张登记卡和一本证书登记制度。
4、土地申请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必须提交下列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乡镇人民政府需出具《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书》;(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四)权属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原则上以最新正射影像图或航片、地形图为基础图件,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如土地利用现状图、最新影像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到实地调查核实,经权属双方确认,签订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已签订有土地权属核定书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需重签,只须在原权属协议书上标注重新核定的时间),绘制土地权属界线图。
权属调查按以下程序开展:1、准备工作:确定调查工作底图、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划分调查范围、预编宗地号;2、权属界址调查:发放指界通知、现场指界、界址认定;3、界址点设置;4、填写地籍调查表,并绘制宗地草图。
(五)地籍测量
主要是调查宗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宗地形状、地类、面积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定》等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地籍测绘规范》等开展。
(六)宗地面积量算
地籍调查生成电子数据成果,由计算机直接量算面积。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面积量算以第二次土地调查量算的村面积为控制。
(七)土地登记
权属审核分为初审、审核、公告、批准四个阶段。
(1)初审:主要审查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等。经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
(2)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人如果有异议,国土资源部门应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注记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上。各阶段的审核意见均须填写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
(3)公告:经审核认为符合要求拟予注册登记的宗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及其他项权利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其他事项。
村民小组的土地在村民委员会内公告,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在乡(镇)内公告,乡(镇)集体土地在县内公告并将公告送达有关土地权属单位。公告时间为15天。公告期内无异议的,注册登记发证。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八)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属及其有关内容,正式填写土地登记卡,同时填写土地归户卡和土地证书,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申请者颁发权利证书。
(九)工作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原始调查图件、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原始记录、地籍测量原始记录等。
2、图件成果:权属进一步完善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500地籍图、宗地图等。
3、数据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信息系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信息系统。
4、档案成果:完整的土地登记发证档案材料。
5、文字成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库建设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监理及检查验收报告等。
6、其它:作业单位自检,省、市、县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检查和监理记录等重要的过程数据及记录。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法院、公安、法制办、规划、房管、水利、农业、林业、交通、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2、宣传动员群众。各地要广泛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3、切实保障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4、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要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快地籍调查和地籍信息化建设
地籍调查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前提,各地要尽快确定测绘资质单位,加快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在调查确权基础上,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三)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指导协调权属调处工作。国土、农业、林业、法制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要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四)强化证书应用,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
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规划、耕保、利用、执法等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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