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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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余府发〔201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新余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日
新余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2011年-201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江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新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特制订《新余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一、全市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我市残疾人事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省残联的精心指导下,我市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自身素质得到提升,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残联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不断增强,残疾人事业发展对社会的影响逐步扩大,实现了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㈠残疾人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2.2万名残疾人得到有效就业,经济收入增加;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或政府特殊救助补贴;重残无业残疾人由政府补贴参加养老保险,实现了老有所养;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4.6万名残疾人得到康复救助,在不断满足残疾人物质生活需求的同时,千方百计满足残疾人康复医疗、文化体育等多方面的需求,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㈡为残疾人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了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初步建成了以市、县(区)级两级康复机构为龙头、社会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服务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实现了康复救助制度、机构康复服务项目、社区康复服务组织和康复信息管理系统“四个全覆盖”。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全面发展,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实现与企业和用人单位就业信息联网等,进一步提高了就业服务效率。
㈢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7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6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余发〔2010〕15号),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大局,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把发展残疾人事业作为自己的职责,形成了共同参与、共推发展的良好局面。社会各界大力宣传、支持残疾人工作,创造了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无障碍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残疾人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取得较大进展,残疾人生活环境显著改善。
㈣残疾人组织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各级残联组织机构完善,体制健全,富有活力和工作效能。残联机关干部队伍按规定配备了残疾人干部。全市36个乡(镇、办)建立和完善了残联组织,37个居委会,446个村委会全部成立了残疾人协会组织,90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培训上岗。县(区)、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全面开展基层组织规范化达标建设,达到了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调整充实了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人员结构,壮大了会员队伍,健全了协会制度,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有活动经费、有独立办公场所、有专门工作人员,经常开展活动,活跃残疾人生活。
但是,我市残疾人事业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资金投入不足;城乡和区域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还不平衡;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及无障碍等方面还存在很多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完善等。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市委、市政府将更加重视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增加对社会事业的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各级残联组织要以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政策措施
“十二五”时期,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江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积极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国家新能源科技城建设,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简称“两个体系”)建设为主线,坚持“民生优先”发展战略,以“实现人均期望寿命80岁”为目标,把健全“两个体系”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优先领域,把保障残疾人基本需求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确保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为建设和谐富裕文明新余而努力奋斗。
㈠总体目标
全面实现残疾人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全覆盖,基本建成残疾人服务体系框架,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使全市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
1.基本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逐步提高;城乡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扩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探索建立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对全市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扶持1.5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50名,其中10名达到医疗按摩水平,为300名残疾人提供学历教育机会。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市、县(区)分别建设1个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600名残疾人托养服务予以补助。
2.基本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康复服务。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3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康复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建设10个示范性社区康复站,初步实现有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和普遍适配辅助器具;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
3.基本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安全住房。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加大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力度,我市农村危房改造中每年安排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60户,“十二五”期间扶助3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切实保障残疾人住房安全。
4.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少年普遍享有义务教育。完成1所达标的覆盖全市的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相互渗透的寄宿制听障类特殊教育学校(含高中教育)。通过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相结合,实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2015年前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5.基本实现有就业需求和能力的残疾人稳定就业。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实现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就业服务和培训,实现我市城乡新安排残疾人就业1000人,有就业能力的城乡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70%以上。帮助5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完成35个省、市、县三级农村残疾人种、养殖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扶贫示范基地建设。
6.基本实现县级以上城市出行无障碍。按照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区)逐年10%-30%的比例,推进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落实资助100户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残疾人的各项权益得到基本保障。
㈡政策措施
1.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⑴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⑵完善残疾人生活保障和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特惠化的社会救助制度。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残疾程度的残疾人,特别是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困难家庭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住房、上学等方面,实行救助特惠化的制度性保障。将符合条件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全面落实和推行无业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提高保障标准。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实施重残补贴金制度。
⑶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和麻风病患者经常服用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按规定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落实贫困残疾人和麻风病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
⑷健全对流浪乞讨的特困残疾人救助机制。对因家庭困难而流浪乞讨的残疾人,当地应及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救助,并给予人文关怀。
⑸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险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范围,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对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⑹健全专项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城乡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力度,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将城乡残疾人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政策。
⑺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积极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收视费用,公交、泊车费用,盲人、聋人手机短信、话费、流量和上网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⑻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并逐步提高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2.康复政策措施
⑴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市政府从2010年起每年安排20万康复经费,逐年按20%比例增加,县(区)应参照执行。全市逐步达到每人每年不少于1.5元的投入标准;贫困残疾人因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上浮10%的基础上再提高5%(最高不超过95%),补偿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90%,高于90%的按90%给予补偿;将精神病、麻风病管理及防治康复费用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按有关政策核报;将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以及偏瘫、截瘫、脑瘫肢体综合训练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继续把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视力听力补偿服务等项目纳入政府民生工程范围。各级政府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提供经费。
⑵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以及各类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作用,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⑶建立健全市、县(区)残疾人康复机构。制定各级专业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建设骨干康复机构以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和康复医院。扶持有条件的康复机构,使之成为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扶持一批社区康复站,使之成为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和康复医院、麻风病防治机构的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专业人才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
⑷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建立社会化的社区康复工作体系,突出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社区服务三个重点,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区康复工作机制;采取机构指导与社区、家庭康复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强残疾人功能恢复、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针对残疾人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加强社区康复员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完善社区康复站建设,规范社区康复管理,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制定社区康复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⑸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重点扶持聋儿语训中心、脑瘫儿童康复中心并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⑹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与供应服务工作。制定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推进为残疾人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以市残疾人康复活动中心辅助器具站为骨干,社区康复站为依托,加强市、县、乡、村(社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工作,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强化辅助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开展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假肢和矫形器装配、低视力残疾人助视器验配、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服务。
⑺加强康复人才培养。按照国家、省康复医学发展规划要求,加强康复医学学科建设,提高康复医学发展水平。以康复中心为依托,大力开展康复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结构合理、水平提高。逐步建立完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体系和晋升体系。制定完善听力语言康复、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标准。
3.教育政策措施
⑴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不断建立和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将特殊教育纳入政府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价体系。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专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减免有关费用,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和教育贷款并给予助学奖励;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⑵将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并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2011年,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普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6倍,今后,在社会经济发展、财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跨区域招生、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动员和组织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推进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依托有条件的教育机构设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辐射带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提高随班就读质量。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
⑶加强0-6岁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和学前教育。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普及程度。特别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帮助0-6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市、县(区)至少要建立一所高标准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
⑷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中教育。加强市、县(区)级残联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大力扶持残疾人高、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改革培养模式,加快残疾人技能型人才培养。在特殊教育学校试行劳动预备制。帮助农村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托养机构、残疾人扶贫基地等要承担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的任务和职责,探索残疾人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机制和模式。
⑸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普通高校要创造条件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完善办学机制,提高办学层次和质量。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制定和完善盲、聋、重度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招生、考试办法。聋人参加各类外语考试免试听力。
⑹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快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提升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通过集中办班和巡回指导,提高普通学校特教班和承担随班就读任务教师的教学水平,根据国家规定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教津贴。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深化课程改革,完善教材建设,加强教学研究。加强特殊教育管理干部和教研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特殊教育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学生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心健康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⑺加快手语、盲文的研究和推广运用。将手语、盲文研究与推广工作纳入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建立手语、盲文研究机构,规范、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的信息化水平。
⑻各级教育部门和残联要准确掌握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受教育情况、残疾程度、辍学人数及原因等基本数据,会同有关部门,以基层残疾人协会和社区、村委会为单位,进行残疾人业余文化、适用技术教育。
4.就业政策措施
⑴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贯彻落实省残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残联字[2005]13号)精神,加强执法执政检查,加大财政划转和地税代征力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残联、国税、民政加强协作,共同加强和完善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监督和管理,打击虚假安置残疾人骗取退税的行为。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施收费减免、税收扶持政策。编制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开展残疾人专产专营试点,将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覆盖全部类别残疾人。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
⑵实施残疾人就业工程。贯彻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在城乡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提供适合残疾人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建立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带头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没有适合残疾人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到“十二五”期末,各类社会经济组织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覆盖面达到90%以上。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大力发展福利企业、各类工疗机构、盲人按摩医疗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从政府扶贫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设立残疾人创业基金和奖励基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奖励有特殊贡献的残疾人。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家庭服务、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农村残疾人和女性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⑶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以“残疾人职业培训年”活动为契机,以就业为导向,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积极开展残疾人学历教育,残疾人参加各类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着力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民生工程及其他涉及残疾人的就业培训经费按规定拨付使用,接受监督,增强残联在培训机构、专业选择和培训过程和效果监督的主动性。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参加全国、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⑷加大就业援助、服务和监察力度。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即时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结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专门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贴心的就业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和违法雇佣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
⑸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在人员、基础设施、经费、网络建设等各方面给予保障,以适应独立开展就业培训和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能力评估和劳动保障协理相结合的专业就业保障服务队伍,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信息发布和推荐残疾人就业等支持性服务。依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与社保协理员。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全市残疾人就业综合需求数据库,努力推行残疾人就业信息无障碍,全面实现残疾人就业需求和劳动力市场实现信息同步、资源共享。
⑹大力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依托农村扶贫开发和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家庭服务业、来料加工和其它增收项目,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落实各种扶贫资金,扶持农村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增加扶贫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失地、无业和其他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开发的予以扶持,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
⑺大力推进盲人、听力言语残疾人就业。全面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组织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建设盲人医疗按摩培训机构,培养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鼓励医疗机构录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帮助有执业资格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所。制定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并扶持就业。为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培训,帮助听力言语残疾人在工艺美术、家装等有优势的项目方面实施就业。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5.扶贫政策措施
⑴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优先帮扶。制定并实施我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年-2020年)》。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范围。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各地要多渠道安排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
⑵继续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加大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健全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户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加强对扶持贫困残疾人的能人大户和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开展产业化扶贫,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工程”,扶持创建一批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⑶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培训。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合理设置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使经过培训的残疾人至少掌握1-2门实用增收技术和项目。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免费培训残疾人。
⑷在移民扶贫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建设和改造予以优先安排。继续实施“阳光安居工程”,并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将城市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制度的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
⑸加强基层残疾人扶贫服务工作,依托农村金融机构、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村互助社、各种行业协会组织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生活服务。
⑹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动员城乡基层组织、干部、群众、志愿者结对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6.托养政策措施
⑴以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制定托养服务发展计划。
⑵不断建立健全以县、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⑶大力发展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依托社区和家庭,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职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⑷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
⑸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行业管理,探索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社会组织资助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费用同价优惠待遇。按照专职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托养服务队伍建设,培训管理和服务人员。
7.文化政策措施
⑴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无障碍服务。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残疾人服务机构等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政府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中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在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中,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参与。
⑵以“残疾人文化周”为载体,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文化活动。在城乡社区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扶持出版为残疾人服务的图书、音像制品和残疾人作者的图书。扶持发展残疾人文化产业,定期举办残疾人文化节和各种展览会等。
⑶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做好盲人阅读服务。
⑷扶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举办残疾人艺术汇演、特教学校学生艺术汇演和残疾人文化节等。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成立各级残疾人艺术团体和组织,建立特殊艺术人才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特殊才能奖励制度,奖励优秀特殊艺术人才。
8.体育政策措施
⑴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向残疾人开放,政府重点文化体育工程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社会体育指导员要积极组织、帮助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托养服务机构等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基层单位要结合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特殊教育等,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引导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参加健身活动。
⑵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举办区域性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展示活动,建设市级残疾人体育培训示范基地2个,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积极做好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培养指导残疾人参与社会体育健身活动的指导员。加强残疾人群众体育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大体育公益性彩票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投入。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促进康复健身效果的评估和科学研究。
⑶完善市级残疾人体育组织机构,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集训队伍,培育残疾人体育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完善残疾人体育竞赛制度,实施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办法。落实运动员伤残保险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解决退役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和教育、就业、保险等问题。加大投入支持残疾人体育活动和竞赛,逐步提高对残疾人运动员的生活待遇和奖励标准。加强残疾人体育教育、科研工作和道德作风建设。
⑷积极参加国内外重要残疾人体育赛事,全市残疾人体育人口比例达到15%以上,参加特奥运动的智力残疾人每年增加10%,肢体残疾人体育项目达到5个,视力和听力残疾人体育项目达到5个,智力残疾人体育项目(特奥)达到2个,争取优异成绩。
9.无障碍环境政策措施
⑴依法加快无障碍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残疾人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要求,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依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推进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公共机构、残疾人家庭等区域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既有道路、建筑物、居住小区、园林绿地特别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提高无障碍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开展无障碍县(区)创建工作。普及无障碍知识,加强宣传与推广。
⑵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程。将无障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与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完善无障碍设备配置,公共停车区优先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继续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鼓励和支持各级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基本完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⑶将信息与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相关规划,更加关注残疾人享受信息化成果、参与信息化建设进程。推进通用产品、技术信息无障碍。县级以上电视台开播手语栏目,电视节目加配字幕;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可视设备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推动互联网网站无障碍设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视觉引导等系统。推进聋人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药品和食品说明的信息无障碍。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无障碍。
10.法制建设和维权政策措施
⑴完善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体系。配合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积极制定、修订我市与残疾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落实《江西省残疾人优待扶助规定》。各级残联要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与残疾人事业、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制定、修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⑵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督查、视察)力度,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对有关残疾人民生的检查、视察和调研,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残联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及残疾人亲属参政议政。
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保障残疾人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各级残联每年在“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等,至少进行2-3次规模较大、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残疾人对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提升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培训残疾人维权工作人员。
⑷深入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共同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在政策制定、重大案件解决上发挥有效作用。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开展“送法律下乡(进社区)”、“送法进农村”等活动,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和老少边贫地区延伸,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继续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普遍开展残疾人维权和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切实发挥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和作用,为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支持。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经费补助。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基础理论研究。
⑸进一步健全残疾人信访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融入政府信访工作大局,强化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残疾人信访工作体系。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根据各类别残疾人的不同特点、需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解决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服务等方面普遍性、群体性的权益诉求。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解决一批涉及残疾人群体利益以及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大案、要案、积案。加大政策维权力度,协助司法部门大力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恶性案件,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力改善残联信访工作条件。
11.残疾预防政策措施
着力构筑残疾预防体系,到“十二五”期末,全面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成为全市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基地。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努力控制精神疾病、交通和意外伤残、脑血管疾病等致残增多趋势。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检测和研究。
12.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政策措施
⑴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加强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切实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加强防伪识别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充分发挥残疾人数据库作用,提高证件规范化使用和管理水平。
⑵按照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赣残联发[2010]3号),在规划城乡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加强县、乡、村三级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继续加强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实现城乡基层残疾人组织全覆盖。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人员管理机制,巩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逐步改善和提高待遇,使残疾人专职委员任职常态化、工作规范化、管理日常化、培训专业化。
⑶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在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开展残疾人康复、社保经办、就业服务、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服务、无障碍建设等工作。
⑷加强县级以上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逐步推动专门协会社团登记工作,推动各专门协会工作重心向基层延伸,县级残联全部建设残疾人专门协会。加强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设立协会专项工作经费,进一步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按照“三个活跃”的要求开展协会工作,进一步强化协会服务功能,把协会办成“残疾人之家”。
⑸加强残疾人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加大各级残联干部培训力度,市、县(区)残联理事长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
⑹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严格落实干部“双管”要求,认真做好2012年各级残联换届工作。做好残疾人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工作,逐步提高各级残联残疾人干部比例。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人才库。
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2020年)》。加快培养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等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完善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⑻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全省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的专业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扶残助残,进一步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志愿助残示范基地和全省志愿助残阳光使者。
⑼大力弘扬自强不息精神,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充分发挥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作用。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培育、发现自强典型。认真做好第五次全省自强与助残表彰工作,精心培育和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13.信息化建设政策措施
⑴继续推进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以国家信息无障碍建设标准为依据,积极推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对各级残联系统网站进行无障碍改造。电视台全面开设手语新闻节目。大力推广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实现残疾人网络交流无障碍,建设“信息无障碍市”。
⑵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稳定工作队伍,落实保障条件,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做好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相关工作,推进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
⑶完善残联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加强干部职工信息知识培训,提高残联系统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的能力。
⑷建设便捷高效的残疾人基础数据采集、交换和管理系统,提高数据共享能力,为残疾人参加社会公共保障体系提供数据支撑。提高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的覆盖面,确保数据质量。
⑸建立网络化的残疾人统计与台帐信息采集平台,实现统计年报到季报的跨越。
⑹利用网络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开展网上咨询、就业登记、康复咨询、购买用品用具等业务。
⑺推广信息无障碍技术,推动政府公共网站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建立信息无障碍交流平台,帮助残疾人无障碍地获取有用信息。
⑻建立完善网络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管理等运行体系,加强业务数据的备份、恢复和管理功能。
14.社会环境和残疾人慈善事业政策措施
⑴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加强网络等新媒体宣传,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和创业典型,营造关心、尊重、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市广播电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手语栏目。组织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和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人道主义进校园等主题宣传活动。
⑵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资金、场地、人才等扶持措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改进和完善对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资助办法,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和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竞争性投标,确保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加强残疾人服务业规划和行业管理。
⑶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增强慈善意识,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加快改善民生的要求出发,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健全运行机制,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考核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考核体系,制定有关民生问题的重要决策时,要听取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困难,给予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级残联要进一步明确“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定位,密切与残疾人和各类社会组织的联系,增强代表性和服务职能。全社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把实施好《新余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2015年)》作为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地要依据本纲要制定本地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各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将本纲要的主要任务指标、重点建设项目、重要工作措施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要综合运用纳入预算、整合投入、社会募集、联动支持等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制定纲要实施的评价指标体系,要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加强对重大服务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的评估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纲《新余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要执行中的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二五”中期和末期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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