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五山”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五山”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余府办发〔2015〕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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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五山”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5〕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五山”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4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新余市“五山”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本市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仰天岗、百丈峰、蒙山、大岗山、九龙山(以下简称“五山”)生态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下列基本原则对“五山”生态保护予以合理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对“五山”生态保护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
(二)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三)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和谐统一;
(四)谁保护、谁受益,谁改善、谁受益。
第三条“五山”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包括:
(一)在“五山”区域划定市级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对象为市级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二)“五山”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复绿、生态修复工程项目;
(三)“五山”范围内林相改造项目。
第四条“五山”生态保护补偿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市级生态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补偿标准与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同步,现行标准为20.5元/亩,市、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别承担,已列为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区域不重复补偿;
(二)矿山复绿、生态修复、林相改造等工程实行项目申报制,按照市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的要求申报,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五山”生态保护资金按下列方式筹措:
(一)市财政通过整合矿山“两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水土保持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的市级留成部分各20%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设立新余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对“五山”区域内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和矿山复绿、生态修复、林相改造工程项目给予补偿和奖励;
(二)各县(区)应统筹本级财力,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提高生态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第六条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切实推进生态保护。各县(区)和乡镇政府为地方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根据“五山”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在森林资源调查基础上,将市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并依照《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检查验收。积极开展矿山复绿、生态修复、林相改造等工作。
第七条加强引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区)应根据当地生态保护特点,研究制定所辖地区的生态补偿措施。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政策的跟踪评估。市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等部门应建立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生态保护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审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违反本本法,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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