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余府办发〔2012〕42号
颁布日期:2012-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纠风办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市文广新局市审计局

按照省纪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全省纠风工作会议以及市纪委七届二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对在全市开展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紧紧抓住“教育、自纠、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采取专项治理与民主评议相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督促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方法,把专项治理与落实新余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与全市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结合起来,着力解决教育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乱收费案件,不断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治理2011年以来各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民助幼儿园,下同)、公办大中专院校,教育、人保、发改(物价)、财政、新闻出版等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涉及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教育收费监管行为、教育惠民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㈠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方面的突出问题。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规定,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并收费;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并收取相关费用;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培训班,并收取相关费用;违反规定跨区域招生。

2.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收费。

3.普通高中违反“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收取学费,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4.中小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并收取补课费。

5.大中专院校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考生、体制外乱招生,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

6.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费用,或以捐资助学等名义、通过教育基金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收取上述费用;擅自突破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或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违反规定组织征订教辅材料和报刊、办理学生商业保险,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征订教辅材料和报刊、参加商业保险以及购买校服;巧立名目乱收费、捆绑收费、搭车收费。

7.学校和教师在办学和收费中牟取集体和个人利益,以及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等问题。

㈡教育收费监管行为方面的突出问题。

1.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国家现有教育收费文件落实不到位,继续执行已经废止的文件或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2.违反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设立、核定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群众负担。

3.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教育事业性收费捆绑。

4.违反规定推荐教辅材料目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组织征订教辅材料和报刊,发行单位随教材搭售教辅材料。

5.违反市场原则,以行政方式或借其他名义指定为学生提供保险、校服、教辅材料等服务的单位。

6.违反规定要求将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等费用收取与入学挂钩。

7.违反规定下达高中阶段均衡生、择校生招生计划。

8.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违规招生、违规收费。

9.对教育乱收费纠正和查处不力、向学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

㈢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方面的突出问题。

1.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不到位,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占当地公共财政支出比例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目标要求。

2.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不及时,学前教育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

3.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付不及时、不足额、不到位,使用不规范、“吃空饷”和监管缺失。

4.有关部门和学校在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资金、“两免一补”资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等教育惠民政策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按照省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从2012年4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㈠宣传发动阶段(4月25日-5月10日)

1.动员部署。召开全市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各地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和办事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公布举报电话,并在各类公办学校设置举报信箱。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6442641(教育)、6441464(纠风)、12358(物价)。

2.学习教育。运用多种形式,组织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教师员工认真学习专项治理和教育收费政策,充分调动各级主管部门、各学校和师生员工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3.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与监督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全面系统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和专项治理工作,使广大学生及家长广泛了解政策、自觉运用政策进行有效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和客观准确报道,大力发掘、树立和宣传教育系统的先进典型,增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自豪感、使命感、责任感,激发教育工作者自觉投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内动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关注舆情社情民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公开曝光违纪违规收费典型案件,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㈡自查自纠阶段(5月11日—7月15日)

1.查摆问题。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照本《方案》指出的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结合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深入剖析、查摆各自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和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把问题找准、议透。

2.落实整改。各地、各单位要对自查和群众评议中发现的各种问题,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对自查发现的各种违规收费,要及时组织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自查自纠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3.组织填报。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填报《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由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确保数据真实,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各地、各单位汇总统计后,要认真分析,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连同汇总统计表于7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附电子版)。

㈢督促检查阶段(7月16日—9月15日)

1.明察暗访。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有关问题。充分发挥全省统一电子监察平台的功能作用,对教育经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积极拓宽和畅通群众的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信箱和政风行风热线、民声通道、领导信箱以及新闻媒体等平台。接受群众举报,收集舆情社情,发现教育乱收费问题的线索和信息,并逐一核实。

2.全面检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市里负责组织对市直有关单位、学校全面检查,同时抽查部分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县(区)比照此办法组织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

3.督促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做到发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㈣总结提高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

1.分析总结。各地、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总结,梳理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分析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找到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有效途径。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完善提高。坚持把专项治理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起来,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教育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谋划,综合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深化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努力铲除教育乱收费问题滋生蔓延的土壤。要结合风险岗位廉能管理,认真查找有关部门和学校在收费方面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廉政预警和内控防范机制。要运用科技手段,把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纳入全市财政资金网上监管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教育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全市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纠风办、市教育局牵头,市人保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审计局组成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下设综合协调组(设在市教育局)、市直督查指导组(设在市物价局)、监督检查组(设在市政府纠风办)和民主评议组(设在市教育局),各组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组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

㈡落实工作责任。开展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关注民生、保障民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今年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综合协调组要加强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市直督查指导组要与市直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督促和指导市直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民主评议组要结合专项治理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教育行风活动,以评促纠,以评促建;监督检查组要强化案件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为专项治理有效开展提供纪律保证。各地也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任务措施、严格责任要求,做好辖区内学校的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在专项治理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充分发挥纠风、教育、物价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信息互通、联合检查、联合查处、结果通报的教育乱收费治理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㈢注重纠建并举。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立足自查自纠,重在问题整改,坚持宽严相济、惩防结合。专项治理期间,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并能及时纠正整改到位的,可依法依规从轻从宽处理;对被查发现的问题,一律从严从重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专项治理期间及专项治理结束后仍顶风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在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如遇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调整,对在新的政策和规定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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