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葫芦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关于组织实施葫芦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1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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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组织实施葫芦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2年3月7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葫芦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复函》(辽国土资函发〔2012〕37号),批准实施《葫芦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就做好《规划》组织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纲领性文件,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认真组织实施《规划》,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各县(市)政府要根据《规划》抓紧组织、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速推进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规划遵守、执行、监督的自觉性。修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3、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作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多种形式勘查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激励机制,改善矿业投资环境,鼓励社会投资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对后续资源进行勘查。
4、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的储量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严禁大矿小开,乱采乱挖。要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和开采准入条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5、《规划》是我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法定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审批、招标、拍卖、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认真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申请,对不符合《规划》规定的勘查、开采项目和矿业权申请人,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矿山用地。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严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立项审批关,坚决防止产生新的特别是不可恢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6、各地区要将矿山资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投入。积极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积极探索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法制建设,研究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加强对矿产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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