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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锦政发〔2010〕24号 |
|---|---|
| 颁布日期:2010-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锦州市应急救援支队。应急救援支队领导班子构成、业务部门及隶属关系与市公安消防支队编制、体制设置保持一致,不增设机构,不增加人员,即“一支队伍,两块牌子”。
各县(市)区政府依托本辖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应急救援大队领导班子构成及隶属关系与全市公安消防部队编制、体制设置保持一致。
二、工作职责
全市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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