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锦政发[2009]50号
颁布日期:2009-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交通秩序,加强我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及国家七部委《关于规范残疾人轮椅车营运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公通字〔2007〕28号)有关规定,特就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持有锦州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准驾标识灯具;持有锦州市残联、锦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察支队联合核发的残疾人轮椅车临时通行证;具有我市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四区城市户口或居住一年以上持有暂住证的居民;下肢残疾的肢体残疾人(不包括同时具有上肢残疾的、脑血栓后遗症、驼背、股骨头坏死及腰间盘突出等不具备驾驶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拥有且正在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具备驾驶资格的残疾人严禁在下列道路上行驶:中央大街(北起延安路南至南京路)、云飞街(北起延安路南至南京路)、人民街(北起延安路南至南京路)、士英南街(北起解放路南至南京路)、延安路(西起山西街东至云飞街)、解放路(西起士英街东至杭州街)、上海路(西起人民街东至云飞街)、北京路(西起士英街东至利民街)、南京路(西起士英南街东至云飞街)、阜康路、青年会路、市府路及科技路渤海大学北门东西各50米范围内。

三、具备驾驶资格的残疾人在我市道路上行驶时,除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锦州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轮椅车临时通行证;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锦州市残联以及锦州市肢残人协会定期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在施划停车位或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停放;不得私自伪造、仿造、挪用、涂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关证件、标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关证件不得私自转借、转卖他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关证件、标志丢失的,到锦州市残联、锦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察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补办。

四、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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