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锦政发〔2009〕14号
颁布日期:2009-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政发〔2009〕1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深化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锦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08〕184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和监督机制,解决城市管理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加大对城市“脏、乱、差”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范围,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的关系,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一)调整和充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能,将市(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相应行政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原市(区)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权部分被调走的,执法队伍予以保留;行政处罚权被全部调走的,不得再行使行政处罚权,人员根据需要可自行调整或随职能划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对4个城区(凌河、古塔、太和、松山新区)的区属城管监察机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实行双重领导,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为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充分听取区委、区政府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区属城管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实行管理(任免、考核、奖惩等),人员编制、工资、经费来源管理方式不变,仍保留在区里,各项收费及罚没款项仍上缴区财政,人员进出要征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统一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执法;管辖范围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确定。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锦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08〕184号)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照明、排水等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灰等物料,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和违章经营露天烧烤,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等造成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营业执照或者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地点从事临街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侵占人行步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实施运行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衔接机制。一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后,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行使该权力,统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二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等事项,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三是相关的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审批行为后,要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事项通过制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的意见》来确定。

(二)建立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予以保障,罚没款上缴财政,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三)做好机构调整、人员编制核定等工作。由市编委办根据本实施方案,进行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与界定、人员编制核定等工作。

(四)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都要各司其责,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并按照细化后的标准严格执行。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保障。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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