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职工热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锦政办发〔2015〕97号
颁布日期:2015-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职工热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依据《关于市纪检委办案业务用房建设等问题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锦政纪〔2014〕117号)中有关调整个人负担15%采暖费政策的议定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职工热费报销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2016年供热期起,取消由职工个人承担15%热费比例的规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热费,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内(不足规定住房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额报销;企业职工承担的热费可参照此通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超过规定标准面积部分(报销人夫妻名下的多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的热费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军队转业干部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在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不足规定住房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全额免收热费;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参照上述办法,在住房控制面积85平方米内(不足规定住房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全额免收热费。上述人员多处住房只免收一处,由市财政统筹纳入预算安排。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以不超过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为标准。

四、幼儿园、养老院、社区办公用房、盲人按摩院按居民交费标准交纳热费。

五、房屋出租出借的,按照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约定,热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承担,凭热费发票到所在单位报销。

六、居住平房职工热费补贴按《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居住平房户自行采暖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14〕66号)规定执行。

七、热费具体承担责任划分如下:

(一)双职工家庭由男方所在单位承担;单职工家庭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离异、丧偶、单青、法定婚姻年龄以上单身职工)。双职工家庭中如女方职务、职级高于男方,男女双方享受住房标准差额部分的热费由女方单位承担;

(二)家庭中男方故去,由女方所在单位承担;如女方单位确无能力,可由已故男方或者家庭其他同住成员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被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认定的不具备报销能力的单位职工的热费,由职工家庭中按其配偶、子女、其他同住成员所在单位的顺序依次承担;

(四)家庭中既有本地职工又有外地职工的,由本地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只有外地职工的,由职工个人凭供热单位开据的热费发票回单位报销;

(五)现役军人家庭,部队在本地集中居住的,由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承担;部队在外地或者在本地不集中居住的,由现役军人家庭中在地方的一方所在单位承担;

(六)被政府批准接收,纳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的破产、转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热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委托大型供热单位,按照其提供的名单,提供便民服务,所发生的热费双方可进行分期结算,供热期结束后清账,不得结转。

(七)无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热费由个人承担。

八、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关于由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比例采暖费的通知》(锦政办发〔2005〕147号)废止;过去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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