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文号:辽市政发〔2009〕16号
颁布日期:2009-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农委《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按照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思路,经过7年努力,力争实现40%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1/3农村劳动力脱离土地转移到二、三产业。到2010年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0万亩;以后每年至少增加10万亩,到2015年达到80万亩以上;全面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流转规范化率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的原则;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规范化流转、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原则;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产出效益的原则。

二、鼓励农户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1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3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根据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5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产业布局规划,通过土地流转,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基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速推动土地流转;积极引导同村同组农户以互换形式使土地相对集中,发展生态高效农业;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鼓励对“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进行流转,对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四荒”地,承包者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

三、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优化服务环境

(一)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1市农委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健全流转服务网络,建立全市土地流转信息库,并通过辽阳农业信息网发布信息;制定规范性政策文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2各县(市)区依托本级农经部门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土地流转规划,建立本级土地流转信息库,公布对外咨询服务电话,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为跨乡镇(街道)区域的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3乡镇(街道)依托经管站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土地流转规划,建立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为农村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

4各村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配备土地流转信息员(信息员由村经管员兼任),负责收集并向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传送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参与流转土地收益评估,帮助土地流转供求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二)规范土地流转工作流程

1流转信息采集。由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员随时收集和整理本村农户的流转意向,汇总后上报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或者由有流转意向的当事人直接到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登记。

2建立流转信息库。由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出、流入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微机,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并将相关数据及时逐级上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县、市两级土地流转信息库内容。

3发布流转信息。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信息库流转存量和农户流转愿望定期和不定期通过新闻媒介和公告牌进行信息发布,及时促成农民实现土地流转的愿望。

4流转信息查询。凡有流转意向的人员可以随时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查询信息,由服务中心及时提供详实的信息资料、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及服务程序。

5双方洽谈。由有流转意向的双方当事人就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方面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流转初步协议,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服务站应积极提供价格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记录双方洽谈的相关内容和达成的意向。

6签订流转合同。经流转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在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的由省农委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上签字盖章、一式4份。签订转让合同须由发包方派人参加,并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7合同鉴证。乡镇(街道)经管站审查鉴证后,流转合同由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经管站各备案一份,进行归档管理。

8流转登记。由乡镇(街道)经管站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由市农委统一制订标准文本的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或中介服务组织接受委托后,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与流入方直接签订,或按照委托书的授权由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流入方签订。

(三)明确土地流转范围,完善服务事项承包方所流转的土地必须是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并持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不得进入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流转服务时免费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免费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免费提供流转合同鉴证;乡镇(街道)经管站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鉴证过程中,如发现流转合同约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完善配套措施,为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一)全面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流转创造前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完善二轮承包后续工作,妥善解决其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发放到户;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土地流转纠纷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系,重点加强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健全包括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的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确保纠纷解决渠道畅通。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当事人如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政府调解解决;如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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