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辽阳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
辽阳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1号)精神,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结合实际,现就我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如下: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一)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与农业同价。
(二)对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取用地下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实行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同价的地区,按同一用水价格执行;在尚未实行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同价的地区,暂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
(四)鼓励类商业用水与工业同价。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气、用热价格已实行经营服务业与工业同价的地区要执行同一价格;对尚未实行经营服务业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一价格的县(市)区按两者中最低价格执行。
以上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市物价局负责)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一)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市物价局负责)
(二)加大价调基金使用力度,主要扶持农副产品生产、经营、储备和销售,重点实行补贴运费、补贴差价等措施,吸引货源,促进流通,实现以量稳价。(市物价局负责)
(三)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清理经营权承包费,加强成本调查核算,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市物价局负责,市服务业委配合)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市工商局负责,市服务业委配合)
(五)积极推动、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大力推进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网上对接、直供直销等多种流通模式,减少中间环节,促进货畅其流。(市服务业委负责)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根据省相关文件要求,依法加强对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行为的监管。
(一)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零售商向供应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限制条件等,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零售商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市服务业委负责,市物价局配合)
(二)零售商对供应商付款应根据不同类别商品协商确定不同的付款时限,禁止零售商恶意挤占供应商货款。(市服务业委负责)
(三)依法组织成立零售商、供应商相关行业组织,发挥其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促进作用。(市服务业委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四)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工作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分别负责)
四、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一)根据省物价局规定,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必须坚持服务双方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严禁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擅自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市物价局负责)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要求,统筹安排和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技术改造、应急处理和市场宣传等工作,做好银行卡行业推广应用及受理市场建设工作;收单机构要做好强化收单业务管理、商户协议换签和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普及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检查银行机构,规范其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问题,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分别负责,市物价局配合)
五、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加强价格监管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加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从严处理并予以曝光。(市物价局负责)
六、完善财税政策
(一)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按国家政策落实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继续执行对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对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降低交通运输企业税收负担;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减轻流通业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市国税局负责)
(二)认真落实国家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可持相关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市地税局负责)
(三)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加快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新建和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强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检验检测和电子结算等设施建设,扶持大型连锁超市建设产地集配中心、销地配送中心和扩大鲜活农产品专销专卖区项目;扶持农产品配送中心和产销一体化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共同配送和统一配送项目及直销网点或专柜。支持社区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加大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市服务业委负责)
七、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一)各县(市)区政府在制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需求,对此类用地,要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各地在供应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时,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优先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在城乡规划中的落实,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市规划局负责、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三)鼓励各县(市)区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临时交易场所。选择蔬菜零售配套设施相对不足的新建城区、相对偏远的新建居民集聚区、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社区,利用城市广场、开放式公园、待征待建空场、废旧设施等场所开办周末蔬菜直销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市服务业委负责)
八、便利物流配送
(一)大力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和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支持流通企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营销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重点培育和扶持城市配送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加大对社会物流配送服务资源整合力度。(市服务业委负责,市交通局配合)
(二)对经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鲜活农产品配送、快递物流车辆以及经认定关系民生的共同配送车辆开设绿色通道,根据需要可发放“专用通行证”,提供通行和停靠便利。继续落实以下5项规定:
1.对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如走禁行路、违法停放、超载低于10%),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并及时予以放行。
2.对到达城市境内违反装载规定超高、超宽、超长,对交通安全有一定影响的车辆,采取警车引导护送的办法,使其尽快到达目的地。
3.对途经我市的外地运输车辆,执勤民警予以引导,为其提供方便,确保通行。
4.对发生故障的车辆,积极帮助联系修车,对短时间内难以继续行驶的车辆,帮助联系转运事宜,并予以协助。
5.对发生事故的车辆,快速处理,在责任明晰的情况下,尽可能不扣车。对不能运行的装载物主动帮助联系车辆及时转运,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市公安局负责)
九、做好流通费用相关调查统计工作
按照国家、省统一的规定和具体工作要求,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加大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力度,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辽阳调查队、市统计局负责,市服务业委、市交通局、市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延伸阅读
